《伯尔尼公约》――原则与作品的概念是否有些作品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如前所述,作者的权利必须与公众的权利相协调。正因为如此,《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综合性事实,不能如同作品那样受版权保护。本着同样的精神,第2第之2规定,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可以将政治演讲或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完全或者部分地排除于版权保护之外。公约也许可成员国规定向公众传播在公众场合发表的演讲、发言及其它相同性质作品的具体条件。通过这些规定,在作者保护其作品的权利与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之间达至一种平衡。请记住,观点、事实及信息不能成为版权作品。任何其他的解决方案将不合理地限制获得信息的自由,也会限制获得作为进一步创作来源和灵感的观点的自由。 张玉舜3.1 原创性的概念
某些东西落入上述作品种类之内或者与某种作品相似的事实,并不能就此保证其获得版权保护。它同样必须是原创的。版权法上的原创性概念与作品的艺术价值或作品的创作目的无关。换句话说,一个作品并不必须是很好的,或者不必是抱着为创造一部具有很高艺术或文学价值的目的而创作的。原创性意味着创造性,其关注的是一部作品产生的过程,而不是作品的质量。
《伯尔尼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原创性一词。它源自于“作品”的概念,并包含在“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之中。这两个概念均出现在第2条第(1)款。
网购蛇被咬进ICU原创性要求作品中必须包含某种个人参与或者创造性。由于《伯尔尼公约》对原创性的内容没有具体表述,使得缔约国可以选择不同程度的原创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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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普通法国家要求版权作品具备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在很多此类国家中,一个作品只要不是另一个作品的复制品,并且符合最低限度的“技巧和劳动”的要求,则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相反,在民法法系国家,一部作品通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作者的人格,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原创性的概念都是由案例法来确立。
在此请注意,由于不同国家对原创性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一个作品可能在一个国家获得版权保护,而在另外一个国家则可能得不到版权保护。
3.2 署名权/所有权
署名权的概念,是《伯尔尼公约》中另一个未作明确解释的概念。
然而,作者是在创作我们所讨论的作品的过程中付出必要的创造性努力的人。即,通常授予版权之人。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作者通常是一个自然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不能拥有版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版权所有权,而不是对作者身份有更多的要求。这通常是在后续阶段,根据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版权被转让给公司法人。
正因为如此,署名权应与所有权区分开。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可以获得版权,通常是在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许可费后,该权利由作者或者后续权利人转让给他们。在这种情形下,第三方依据转让合同享有作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这些人被称作权利人。你在稍后将会了解到,精神权利则是不同的。
3.3 “作品”概念的小结
一个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符合智力创作成果的条件。换句话说,它必须符合两项条件:既是可以获得版权的客体,又是原创的。在某些情形下,这两个要求是难以区分的。《伯尔尼公约》中的作品的清单仅仅代表着主要的作品,这一清单并没有穷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对原创性程度的要求是各种各样的。通常,普通法国家要比民法国家的要求要低。为了确定特定国家的要求,通常要参考法院的判决。
固定作为一项获得保护的要求,只在那些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存在。此外,所有作品,无论是被记录下的或者口头的,也不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形式,都受到保护。
一个作品如果是合格的作品,将受到保护。这意味着由于作者的国籍或是由于作品出版或表演地点等原因,该作品符合获得保护的要求。
但是,作者的权利必须与公众的权利相协调。正因为如此,《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日
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综合性事实,不能如同作品那样受版权保护。本着同样的精神,第2条之2允许伯尔尼成员国将政治演讲或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演讲完全或者部分排除出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一部“作品”的作者是在创作该作品的过程中付出必要的创造性努力的人。即,通常被授予版权之人。通常是在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许可费、经济权利由作者或者后续权利人转让后,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就可以获得经济权利。护士条例解读
《伯尔尼公约》-原则与作品概念小结
《伯尔尼公约》(1886)是最古老的多边版权条约。它通过规定保护作者的最低标准,达到在一定程度上协调所有缔约方版权法的目标。
一个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它应当是一个智力创作成果。这意味着,它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既是可以获得版权的客体,又是原创的。原创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它也应当是一个由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作者创作的作品,或者是一个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出版的作品。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乔丹法则任何缔约国给予作者的任何保护,都要符合三个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及
独立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