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也是这两类权利。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实践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征。
4.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一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加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6.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我国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 作品是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前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第三个条件主要涉及对外国人的作品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
8.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吉林市苏宁天润城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9. 著作权人通常称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一类是“继受著作权主体”。
10.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他既享受人身权,又享有财产权。作者分为两种:(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
11.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12. 常见的继受著作权主体有:(1)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享有财产权,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但由其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这类继受者行使发表权);(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13. 作者单独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若可分割使用的,则合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并单独使用,但不应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14.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5.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对此,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作者可以自己动手修改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篡改的权利。
16.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7. 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品而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以不改变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为前提。
18. 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贫铀弹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3)首次发表后50年。(若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适用)。
19. 著作权许可适用合同(出版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一般应取得专有出版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0. 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1)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版税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一次性付酬方式。
(2)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除另有约定外,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3)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出版录音制品的,在确定具体报酬后,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如原作品已超过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4)制作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参照图书或期刊的付酬方式和标准。
地球物理勘探技术
(5)已出版作品在许可他人在出版的付酬方式:除合同约定,出版单位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
21.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
22. 出版演绎作品时,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照原创作品的标准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3. 版税是根据图书定价的一定比例乘以一定册数计算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1)版税的计付方式: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作品时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支付版税时,如果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2)版税率的标准:原创作品为3%-10%;演绎作品为1%-7%。版税率的具体数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的版税税率标准可以作为参照。
DMF24. 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出版者应根据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印数稿酬;图书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采用此种付酬方式,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约定交付作品时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6个月
内付清全部报酬。图书如果冲印,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25. 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付酬部分按图书中实有正文(即作者创作的作品部分,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按一行计算。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6. 基本稿酬的标准:原创作品为每千字30-100元,而演绎作品按再创作方式的不同有所不同:改编作品为每千字10-5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3-10元;翻译作品为每千字20-80元;注释作品只对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付酬。
27. 印数稿酬的计算: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计算。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发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若年累计印数超过10片基万册,超过部分的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印数中不足千册的,按千册计算。(“填满缺额”式的印数稿酬计算方式,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具体说明)
28. 期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在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9. 报刊与图书之间不得相互转载作品。
30.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将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方式主要有:教材中采用的作品、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该条规定只涉及录音制品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不必向其付酬)
31.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后果等,侵权人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2. 实施了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3.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又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应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
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局负责实施。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34.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依照刑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处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违法所得较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