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只接收来自人类的提示文本,并输出复杂的文字、图像或音乐时,创作性的表达是由AI技术而非人类确定和执行。上述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不得注册为作品。” 这是2023年3月16日生效,美国版权局关于AIGC版权注册最新指南的内容。1这意味着,目前在美国ChatGPT类产品生成的内容将不会被注册为作品。 近期,Open AI“GPT4”新系统的发布和百度“文心一言”的推出,也将国内对AIGC版权问题的探讨再次推向高潮。本文希望结合国内外在AIGC版权领域的既有案例实践,就目前ChatGPT类产品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权利归属与责任机制等各界关注的问题,尝试做一前沿性理论探讨。
以案说法:
美国版权局率先拒绝对ChatGPT类
产品生成内容进行作品登记
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在“黎明的扎利亚版权注册案”2(以下简称“Midjourney案”)中,率先对ChatGPT类产品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做出否定性裁决。“用户利用Midjourney这一
AI绘图工具生成的漫画内容不构成版权作品,因为在图像生成过程中3没有自然人的创造投入,而是由Midjourney自动随机形成”。在3月16日的指南中,美国版权局再次明确了上述立场“根据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用户对于输出的内容不具有创作性贡献和控制,应当拒绝版权注册申请”。4
“Midjourney案”中,申请人曾反驳道,“和画笔以及其他绘图软件无异,Midjourney在漫画生成过程中仅仅是被用来完成用户内心希望呈现图像的工具。”对此,美国版权局表示,用户无法预测和控制Midjourney 最终输出的图像形态,这一重要事实使得其与传统绘图工具存在本质区别。当使用画笔或一般绘图软件时,画家可以选择构图的起点,通过工具和材料的具体选择实现线条粗细、彩明暗等的具体修改,并采取自身希望的步骤来形成最终的图像,整个过程相当于画家“将自己内心的最初构图一步步赋予外在的表现形式”。
而Midjourney则是以一种用户不可预测的方式直接生成图像,其过程可以概括为:首先,向用户界面输入一段描述“目标图像”的提示文本;其次,选择Midjourney输出的一个或多个图像来进一步生成目标图像;再次,调整或改变提示文本,以生成新的中间图像;最终,经过多次重复形成中间图像的过程,选择一个满意的输出结果。
业务流程优化
相较于传统画家的“创作”过程,用户利用Midjourney输出图像更类似于一个“试错”的过程。用户可能需要向Midjourney提供了“成百上千的描述性提示”,经历“数百次的中间图像迭代”才获得最终结果。既可能带来超出用户预期的惊喜,也可能让用户最终“失望而归”。总而言之,由于用户对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不具有控制力和预期性,所以无法论证用户在其中的创造性投入或干预。
(A reproduction of the cover page and the second page of Zarya of the Dawn, from the US Copyright Offices letter. Image: Zarya of the Dawn — Kris Kashtanova / Midjourney)
内在原因:
ChatGPT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是因为难以证明用户的创作贡献
从“Midjourney案”的上述裁定可以得出,美国版权局拒绝对目前ChatGPT类产品生成内容进行版权保护的直接原因是,难以证明“用户(自然人)对于AIGC模型生成的内容存在创造性的贡献”。但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关一直坚守一个基本理念,即只对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作者”一词意味着,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它必须归功于人的创作。长期以来,完全由自然界、动物产生的内容素材都不会被认定为版权法上的作品,比如黑猩猩拍照,又如风力侵蚀形成的石像。
美国版权局此前已经多次拒绝将包括AI在内的计算机工具、系统登记为作者,或者将相关生成内容登记为作品。2020年3月30日,美国版权局基于“人类思维和内容创造性呈现之间的联系是赋予版权保护的前提”这一基本原则,拒绝了对计算机生成画作“天堂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登记。5原因也是该画作缺乏赋予版权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然人对该作品有足够的创造性投入。
实际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在2019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问题的决议》中也表明了相同的立场。“只有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存在自然人的干预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才有资格构成作品。如果没有自然人的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应受到版权的保护。”慧美杂志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创作也是作品成立的必要条件。在2018年的“菲林诉百度案”中,海淀法院和北京知产法院明确表示涉案分析报告系由“威科先行数据库”的“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某种意义上只能认可是“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6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涉案分析报告外在呈现具有客观上的独创性,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也有观点指出,“我国和美国在版权领域都存在职务作品或者雇佣作品制度,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雇佣作品,进而将权利配置给使用人工智能的用户或公司”。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上述观点实际上“本末倒置”了。雇佣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制度目的都不是解决特定内容是否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而是对已经构成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特殊的分配。作品必须首先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然后再根据创作的特定目的判断是否将相关权利赋予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在“天堂入口案”中,申请人Thaler主张,“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作者,因为雇佣作品原则允许拟制的人(如公司)成为作者”,但美国版权局认为这绝无成立可能。首先,雇佣作品必须是由与公司签署雇佣协议的自然人完成,或者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在单独的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生成的作品是雇佣作品。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作品都是合同约定的结果,但人工智能无法签订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其次,雇佣作品规则只涉及作品所有者的认定,而不涉及“特定内容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受版权保护”这一前置性问题。
www.bph(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Stephen Thaler/Creativity Machine)
澄清误区:
我国AI版权领域两个代表性案例
并不存在法律论证上的冲突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论文不同于“菲林诉百度案”,深圳南山法院在2019年审理的“腾讯诉网贷之家案”7中,则认定由“Dreamwriter软件”辅助创作的财经文章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此,后续国内很多观点便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分歧甚至冲突。但实际上,两地法院的法律论证观点具有根本上的内在一致性:AI生成内容只有证明存在自然人的独创性贡献才会被认定为作品。不同的判决结果归因于两个案件涉及的AI模型(或者说机器模型)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在“腾讯诉网贷之家案”中,法院明确表示“Dreamwriter软件”是一种“写作助手和辅助创作工具”,而在“菲林诉百度案”中法院对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报告”功能强调的是“自动生成工具”。是否存在“人类作者”或者“自然人创作贡献”的“关键问题”是,计算机是“仅仅作为一种辅助工具”,还是实际自动“构思并执行了作品中的创作要素”。AI模型软件“辅助创作”与“自
动生成”的差别,实际从根本上决定了用户对于生成内容是否存在创作贡献,也即决定了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
在“腾讯诉网贷之家案”中,法院指出涉案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Dreamwriter软件”的具体使用者——原告主创团队人员的个性化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在涉案文章生成过程中,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特定用语的设定、数据抓取和填补触发条件的设定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原告主创团队的上述选择与安排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
在“菲林诉百度案”中,法院指出涉案分析报告在软件开发和软件使用两个环节有自然人参与,但都不存在创作性贡献。软件开发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而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涉案报告未能证明自然人的创作性贡献于其中,不能构成文字作品。
实际上,3月16日美国版权局新发布的注册指南也再次明确,AI工具的不同内在机制和原理,决定了生成内容版权属性的判定。“利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能否证明存在自然人的创
作贡献,进而判定是否构成作品,答案取决于AI工具生成内容的机制原理,以及AI工具是如何被自然人用来生成最终内容的。”
(图片源自腾讯-Dreamwriter写稿机器人宣传视频)
题症结:
机遇分析
混淆AI“自动生成”和“辅助创作”
引发国内版权领域的争议
可以说目前,国内各界对于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之所以长期存在争议,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把讨论的前提界定好,把AI自动生成和辅助创作混为一谈。实际上,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于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尚无明确认定结论,但在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经修订的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问题的议题文件》8中,便已经阐释自动生成和辅助创作的划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文件表明,“人工智能生成”与“人工智能自动创作”是可以互替使用的术语,系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生成产出。要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产出加以区分,后者需要大量人类干预和/或引导。
尼尔雌醇
从国内外案例实践来看,法院系统和版权行政机关一个相对清晰的共识是,目前ChatGPT这类AI自动生成模型如不能证明自然人的创作性贡献,则无法将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加以保护;而对于AI辅助创作的内容,因为是由自然人主导和控制,具有自然人的创作贡献则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由此关键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人类参与AI等创作工具生成的内容符合作品保护的法定标准——存在自然人的创作贡献?
这里以2014年8月27日,美国版权局裁决的MK公司“絮状物分析仪样本图像(Sample Floc Analyzer Image)”版权注册案为例。MK公司主张利用“絮状物分析仪”生成样品分析图像的过程,可以比作“人利用相机创作普通摄影作品的过程”:絮状物分析仪相当于专门设计用来拍摄纸张或其他薄片样本的特殊相机,这个特殊相机由一系列的软硬件设备构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