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艺节目的版权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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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艺节目版权侵权认定连云港新闻综合频道
作者:单炜庭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13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热点。网络版权侵权具有更加迅速、多发且侵权形式多样、技术性强、取证难等特点,这些新的情况都给我国的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实践当中,经常要根据网络电视节目版权争议的原因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试从分析网络电视节目的特点入手讨论我国版权法在其中的应用,重点探究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的侵权认定问题。
        关键词:网络电视;版权;电视节目版权;综艺节目模式;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地址标准化ddc13-0196-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的今天,电视综艺节目的利润价值和对文化传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同样的,由于传播交流的便捷,综艺节目的抄袭现象也时有发生。格林诉新西兰广播公
爱的对象司案件开启了国际间有关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大讨论,通过该案的判决,当时的欧美各国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形成了两个观点,第一,版权的客体是作品,而综艺节目不属于版权中的作品,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第二,节目模式缺乏确定性,不能成为版权客体。由于当时的电视文化技术不发达,现实当中的综艺节目抄袭侵权的问题不是很严重,所以这种观点也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但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综艺节目的构思和创意很快就能通过网络在全球传播,这使得欧美各国渐渐发现如果再把综艺节目排除在版权法之外是不合理的。在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一直都是走借鉴模式的路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很多地方电视台都是模仿中央电视台的综艺晚会,如央视《综艺大观》中明星+表演dspace的节目模式。之后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各大电视台开始模仿港台的综艺节目,如湖南台的《玫瑰之约》模仿香港的《非常男女》。进入21汤爱民教授世纪以后,各大卫视综艺节目的模仿对象直接转向了欧美,如湖南台的《超级女声》模仿美国的《美国偶像》。为了防止节目被抄袭,各国电视节目制造公司纷纷要求在法律上以节目模板相近似为原则来判断综艺节目是否存在抄袭。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规定版权法的客体包含了节目模板,如果我们将电视综艺节目归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制下,那么其客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节目名称、标志等可以归入商标法的客体;第二种是节目中的台
词、歌曲、舞蹈等可以归入版权的客体;第三种是节目模式,并且建议也将其归入版权的客体,但争议很大,因为根据目前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必须是有固定的表达形式,而有些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还达不到这一点。很多学者认为不应该将节目模式直接作为认定电视节目相近似的标准,而是应该将节目模式通过文字描述表达出来,将动态的节目模式变成静态的节目模式创意书,从而将节目模式创意书进行版权保护。这一观点的提出为解决目前出现的节目抄袭现象提供了新的方向,具有进步意义。但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在互联网传播技术发达的今天以及将来,我们应该怎么对电视节目的抄袭现象进行规避呢?节目模式可不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呢?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6:0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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