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支撑
随着近年来数字出版的迅猛进展,英国也相继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应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除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之外,英国关于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还有1997年的《数据库版权与权利条例》、20XX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及20XX年的《数字经济法》等等。目前,英国法律界和出版界正就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热议,比如如何修正有关著作权许可的法律以使消费者能够廉价地获得更多的数字内容、无法查明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许可问题等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如何减少和防止版权的XX络侵权行为。德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及特点作为老牌的出版大国,在国际上德国主动参与版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力求在相关国际规则中反映本国意志、维护本国利益,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达成德国就是主要倡导国之一。此外,德国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国际公约,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几个在国际上影响力非常大的公约。就其国内立法来看,德国第一部现代版权法是1837年的《普鲁士版权法》。日本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及特点日本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邻国日本,经过多年的进展和完善,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积存了一系列制度性的成功经验,版权法律制度已经相对比较成熟。日本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特点(1)法律修订频率较高以适应新技术的进展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版权法可以说猎德小学
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内容最为丰富、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在修订频率上,日本在全球称得上是个佼佼者,其《著作权法》于1970年颁布至今,已进行了大大小小近30次修改。最新的一次是20XX年6o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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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案。此外,《著作权集体治理法》也分别于20XX年修订过3次、20XX年修订过1次。近年来,根据出版产业进展数字化的新形势,日本又制定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日本及时修订和更新版权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出版进展趋势,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2)版权制度的更新与WCT和WPPT同步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紧接着,欧盟、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发达的GJ和地区为推动上述两个国际条约的适用,各自在国内法中通过了实施该条约的相关法案[10]。日本国会于1997年6月10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积极与上述两个条约的要求保持一致。首先,在数字版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方面,日本《著作权法》加强了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将精神权利的保护扩展到表演者身上,给予表演者姓名表示权及保护表演完整权。其次,对于数字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日本立法和WCT及WPPT一致,增加了数字版权人的传播可能化权、技术措施权、权利治理信息权、XX络邻接权等多项数字出
版所特有的权利类型。最后,对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救济,规定了有关规避技术措施、破坏权利治理信息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WCT及WPPT加大XX络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趋势。可以说,修订后的日本《著作权法》已基本适应WCT和WPPT的两个条约的要求,与之前相比也更能满足其国内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政府介入的补偿金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对于公众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作品,
日本确立了政府介入的补偿金制度,《著作权法》规定文化厅长官可以确定补偿金的额度,明确征收对象和收费金额。这一由政府介入的补偿金制度,使数字版权授权模式相对更加公正和有说服力,有利于减少版权纠纷。
ZG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及特点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现状面对数字时代带来的版权保护新问题,我国从立法层面积极应对,如在20XX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中增设了信息XX络传播权;20XX年专门颁布了《信息X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XX络传播权做了细致的规定;正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也是对新技术的进展和实践的需要做出的积极回应等。虽然目前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X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将会更加完备,能为各类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运用提供更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干、以若干著作权行政法规为补充、辅之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的相对独立且完整的有关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体系,但是与其他GJ相比,我国目前的版权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更新速度较慢,《著作权法》自颁布后仅修订过2次(第3次尚在进行中),《出版治理条例》自出台后仅修订过1次,不能及时反映现实变化;位阶普遍较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数字出版法律中的GJ法律只有《著作权法》一部,其余均是由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或是由新闻出版总署等颁布的部门规章或是司法解释;还有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多是一些宏观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等
问题。因而,为了更好地为数字出版产业的进展保驾护航,我国还应广泛借鉴和汲取西方发达GJ的成功经验,积极总结发达GJ数字版权法律一些趋同的共性,如加强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明确互联XX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数字出版产业进展的现实需要,适当地借鉴移植,努力将数字出版的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得更科学、更完备。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政策现状在我国,出版政策是GJ对出版业进行宏观治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出版法律法规相比,出版政策对产业的调节作用往往更直接也更有效。我国的出版政策经过多年进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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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电信就此要求提出法律质疑,并呈请高等法院就封锁行动涉及的费用问题作出裁决。判决:20XX年10月26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Justicernold作出裁决,要求英国电信必须在14天之内将Newzbin封锁。同时,英国电信必须承担提出此诉讼
的双方法律费用的绝大部分(大约几十万镑),以及承担执行封锁的有关费用[18]。意义:这宗案件的重要性是标志着英国法院首次强令英国最大的宽带服务供货商英国电信必须阻拦其客户连接侵权的XX站,为以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通过此案例的判决不难看出,英国的版权保护开始试图强制XX络服务接入商采取技术措施从源头禁绝盗版XX站,并且在版权立法上体现出这一趋势。
武汉大学信息治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