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注意:
1、必须是智力成果;
2、必须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3、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
4、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注意:歌星演唱、现场演出、表演
行为均不是作品)
4、美术(纯欣赏性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建筑作品(不保护功能性设计、构筑材料和建
筑方法等)
5、摄影作品
6、影视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创作时间和创作主体不一定,不能归于某一个人,也没有
保护期限,很多都出于公有领域)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本
二、时事新闻(指狭义上的新闻,无主观彩: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客观事实;不包含新闻现场拍摄的照片)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有领域且表达方法单一)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著作权的主体)
举纲张目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
三原则:
一、注册取得原则(手续繁杂,大多数国家都不采取)
二、加注标记取得原则
三、自动取得原则(相当于自动保护,保护水平高)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一)作者: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实际创作了作品(提供了创造性的劳动,不包括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行为。)(二)拟制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1、演绎作品(派生作品)的著作权
(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完整但不独立,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作作者;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有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如果被汇编的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汇编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汇编作品的作者的许可;存在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两个著作权,他人如果利用其中的某个作品,就必须取得该作品之作者的许可,如果他要利用整个汇编作品,则需要双重授权。
(3)如果被汇编的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者形式享有著作权。
4、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且单位是无偿使用;
两年内,经单位同意的,所获报酬由作者和单位约定按比例分配;
两年后,单位仍然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作者许可第三人时不必再征得单位同意,不过所获得的报酬仍要与单位按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他人执笔、本人审阅的讲话、报告:
(1)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不享有著作权)
9、传记作品:
(1)当事人对著作权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的人物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含义: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特点:
1.发表权是只行使一次的权利。
2.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3.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4.发表权的行使有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相冲突。
二、署名权
含义: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内容:
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2.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
4.署名权的内容还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
三、修改权
含义:修改权是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含义: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不应被认为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况:
1.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
3.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式摄制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
5.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
6.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
7.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1.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大类。
2.演绎权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3.传播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传播权等。
一、复制权
1.含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最典型的复制是抄袭。
2.常见的复制行为的类型: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印刷、复印等;2)、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进行录音;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模型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进行放大或者缩小。
二、发行权
1、含义:发行权是指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
件的权利。
2、复制是为了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复制和发行共同构成了出版。
3、特点:1)、发行作品的方式为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2)、发行的对象
为不特定的公众;3)、发行的对象包括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4、“发行权穷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
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三、出租权
1、含义: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
四、展览权
1、含义: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一般情况下,作品原件的价值高于复制权的价值。但是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都可以成为
展览的对象。(展览的关键在于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
3、1)、展览权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
其他权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却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2)、展览权行使必须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五、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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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活表演、现场表演或者直接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
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在现作品;“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指的是机械表演,是指借助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表演公开传播。
3、广播电台和电视机的无线播放属于作品的广播权;电影作品的放映属于作品的放映权。
六、放映权
1、含义: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在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
权利。
七、广播权
1.含义: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
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1、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旧唐书李白传
2、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九、摄制权
1、含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1、含义: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2、制片人享有改编权和摄制权。
3、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享有著新秦
作权,但依赖于原作,需授权。
十一、翻译权
1、含义: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2、翻译是在原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是翻译必须忠于原作,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十二、汇编权
1、含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汇编算是修改。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兜底条款)
品德与社会教学反思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6、《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1.邻接权:指著作权法为鼓励某些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但是依然要鼓励的创作或投资行为而特别创设的权利。又称“相关权”,在国际上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航模发动机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