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正当性探讨

阅读: 评论:0

软件著作权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探讨
摘要 乙二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如今热点问题目前有多种保护模式其中主要是著作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其方便快捷的优点也面对着众多质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具有正当性从功利论劳动论以及人格论等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证成理论出发可以推导出著作财产权具有理论支持而难以解释计算机软件的人格属性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
计算机软件 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又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之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为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1965 年前联邦德国的奥尔施莱格在联邦德国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国际版上发表了"计算机程序应当和可能受到保护吗 "一文来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及保护模式 一直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讨论本文从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讨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正当性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在当今国际世界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保护模式也是未来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趋势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始于1972 年的菲律宾著作权法1980 年美国修改著作权法首次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后由于美国是世界首屈一指的计算机软件大国使得著作权保护模式逐渐成为国际潮流目前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国家已经将近五十个1993 年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作为国际条约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文字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较其他两种保护模式具有以下优点软件一经完成即取得著作权能够迅速及时地得到保护著作权的专有性没有专利权强所以推广起来比较容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其他保护方式最长使得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长久的保护
我国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创造成果"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当性的质疑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保护模式的同时其正当性也受到很多质疑主要表现在
第一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知识产品不同必须借助计算机硬件才能完成一定的任务苏俄拳王仅其软件内容而言只是0 1 组成的文档如何体现其作为作品的独创性 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既然计算机软件连独创性都无法体现何以授予著作权
第二 计算机程序究竟是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观念的表达方式还是操作方法 就其应用而言计算机程序一般在植入电脑等硬件之后是一系列指令的运行具体来说是计算机为执行某项任务的机器内部操作方法如果是操作方法一般是不能授予著作权美国著作权法第102 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于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类似的著作权立法还有法国知识产权法等国际条约有世贸组织的乳品论坛Trips 协议等都明确规定操作方法不适宜授予著作权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客体主要有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等 这些作品都是读者通过感官系统来认知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计算机软件很显然不是为了看或者听的是为了推广和应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他人如果不通过运行该软件仅通过阅读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是无法得知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所以计算机软件同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在作品应用方式上存在着差别将计算机软件归于文字作品或其他作品显得有些牵强
第四 推动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主要都是美国韦伯分布欧洲等软件技术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大力推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并非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而是基于本国利益 这与知识产权促进全世界文明进步的立法宗旨相违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究竟在何处?
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视角
基于以上质疑 笔者从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三大证成理论为视角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正当性来源传统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三种主要理论有功利论劳动论人格权论
1功利论视角。知识产权功利论来源于功利主义学者亚当·斯密边沁等对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其基本内容为给创造者授予知识产权是为创造者带来激励促使其愿意投入创造活动努力为社会创造出丰富而有价值的知识产品 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利用这些知识产品进而促进社会总福利或者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功利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总福利
功利论强调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体现了市场的激励机制与消费者需求杠杆的基础作用对于软件产业是当今世界的支柱产业是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对外出口的重要产业造就了微软IBM 等一大批企业的神话众多软件公司组织人力财力开发软件方便人们生活所以计算机软件作者理所当然的获得著作权以激励其投入更多精力开发软件促进社会进步从功利论视角推理这似乎天经地义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缺乏详细的数据证明计算机软件作者被授予著作权后很难说一定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福利 且不说微软等软件业巨头在全球获得巨大财富的同时 更在世界范围来带来垄断等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因素其次功利论无法解释软件著作权中著作人身权的正当性功利论只能解释著作财产权的正当性而难以推导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等权利的来源
辽宁工业大学探索网2劳动论视角。劳动论的代表是洛克的政府论》。知识产权劳动论的基本内容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创造者付出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其劳动在道德上应当获得回报 而回报方式便是赋予他们对那些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即知识产权洛克劳动轮有两个前提假设第一是世界为全人类共有第二是创造者在取得知识产权的同时不能造成浪费劳动论体现了道德的优越性诉诸于自然法为有形财产权提供了理论基础软件开发者付出劳动开发软件因此取得著作权很符合自然道德准则并且依照劳动论推理圈禁by靡靡之音 劳动者的著作权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共有权可以很好的解释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等限制制度但是劳动者取得著作权是否少于劳动者给予其他人的好处没有造成浪费却很难考证现实中存在大量因为应用软件漏洞致使计算机系统崩溃的现象而且与人格论一样从劳动论视角并不能说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来源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5:57: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xueshu/1740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