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阅读: 评论:0

126
文化产业
0…前言
noticeme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中,传承保留下来的民族文化瑰宝数不胜数。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度,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交相辉映,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是中国人民的资源,也是中华民族的记忆,应给予其更完善的保护,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
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是英国的学者汤姆森,他在1848年的时候提出了“Folklore”一
词,含义为“民间风俗”[1]
这个词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被学者广泛使用。汤姆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拥有某一共同特征的体所共同享有的教义、戒律或习俗等有关的传统事实或者信仰。《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在本国范围内由本国国民或者民族创造的,能够流传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建议案》①
中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创作,这些民间文学的艺术创作根植于传统、由该社区体或一些个体表达并被人们认为是与社区期望的作为传统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各种表现形式相互契合的,并通过一种模仿或其他的各种方式以口头相传实现它们的文化价值。吴汉东则将其定义为在一国的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
成的作品[2]
。纵观国内外观点,可见当前世界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并无统一而明晰的界定。但通过对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这些定义有共同的特征,主要有3个,即民族性、传承性、体性。
从法律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此并无明文解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二条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H无穷不确定系统鲁棒稳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或者社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就当前而言,《保护条例》给出的定义是最妥当的,该定义既具有各界所给定义的共同特征,又兼顾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因此,这一最新定义是最合适的概念界定。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呈现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立法分散和滞后。1985年,我国出台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然而时至今日各地的立法仍然分散、不一致,有的地方侧重于对主体的保护,有的地方则注重对客体的保护。例如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黄洪武
scaler(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民族在历史传承中保留下来的文化瑰宝,亦是当今时代不可多得的宝贵文化资
源。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不仅具有文化价值,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正因如此,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这些宝贵的资源屡屡被盗用乃至歪曲,且不正当使用行为危害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扬。当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存在法律体系不完整、著作权法的适用存在疑难、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这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通过加快推进相关立法、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两条路径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以期为弘扬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6-0126-02术保护条例》主要是保护民间手工艺人,福州市的《福州
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主要保护来自福州市的具有民间传统工艺的闽菜技艺文化,《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对保护责任的明确划分。从这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差异较大,零星分布,参差不齐,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适应新形势的全国性的保护性法律法规也迟迟未出台。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同时仅有的法律法规也存在配套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不利于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二是司法保护实践中争议不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不够完善,但社会的争议总是存在,
当人们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时候,法官并不能以法规不完善为由拒绝裁判,但是由于法规的不明晰或滞后,容易引起社会的争议。例如郭颂案,乡政府认为《乌苏里船歌》盗用了赫哲族民间音乐的曲调形式,法院认为民族乡政府是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地方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代表赫哲族部分体的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原
告胜诉[3]湖南工业大学学报
。该案判决公布以后引发了社会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二是赫哲族全族拥有著作权,民族乡政府能否代表整个赫哲族。再如安顺地戏案,原告认为张艺谋电影称安顺地戏为“云南面具戏”的行为对安顺地区造成了负面影响。该案的争议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主体是否适格,二是该部电影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三是
被告是否应就其侵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
。法院认为改编行为并未违反著作权法,且被告也不存在侵害安顺地戏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上述案件的实践说明当前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法院在面对相关案件时无法直接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发社会的争议。一方面,社会的争议会使可能陷入舆论漩涡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传承者不愿走上维权之路;另一方面,没有为作品正名,有可能伤害相关民族的情感。这都会危害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3.1…法律体系不完整
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缺乏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现阶段主要依靠《著作权法》,但《著作权法》在许多地方无法适用。为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公布《保护条例》,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然而《保护条例》至今尚未生效。《著作权法》的适用不便和《保护条例》的“难产”,使
①《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的建议案》。
第34卷第6期 2021年03月
Vol.34 No.6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库
March  2021艺术科技
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层级低、效力范围小的问题更为突出。
上述情况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工作面临几个大的困境。首先,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依赖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存在效力低、范围小的问题,这导致一个区域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受到侵害时,在另一个区域不能获得保护。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个重要特
征便是民族性,民族居住的范围往往跨区域存在。例如苗族盘歌是苗族的传统文学艺术,但苗族并不只聚居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还有很多其他的自治州,但地方性法规往往只能着眼于所在区域的保护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其他区域内类似对象的特点。这对于保护具有民族性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分不利。最后,地方性法规分散的特点导致地方性存在比较严重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不少地方性法规存在立法严重滞后的现象,如《云南非遗条例》②是从《云南文化保护条例》③修订而来,后一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非遗法》④不倡导此方针,将“保护”二字删除,试图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为私法保护出路。而云南仍坚持原方针[5]。
要解决这些困境,亟须完善法律体系,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保护体系远不能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3.2…著作权法的适用存在疑难
现行《著作权法》不能很好地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是权利主体的适用存在疑难,《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权利主体指作者、其他依照本法可以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根据该条所列,作者一词看似可作宽泛解释,但《著作权法》第11条又对作者一词给出了限定条件,作者一词被限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如果要适用《著作
权法》,就必须符合其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体性特征决定了创作者从来都不是一个固定的个人乃至有组织的团体,而是一个广泛的族。从文本上来看,《著作权法》中的其他组织或可解释为族,然而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他组织是人为设立的组织,而不是一个以文化和血缘为纽带联结起来的非组织性的族。因此以条文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很难适用。其次是对于客体的适用存在疑难,《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依靠口口相传,是一种思想而不是表达。因此客体亦存在冲突。最后是权利内容不明确,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期限规定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是作品完成及作者死后的50年,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具有特殊性和长期性,直接适用这一规定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3.3…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缺陷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合理的有范围的限制权利有利于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传承。然而一直以来国外的个人和组织大量攫取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将其转化为该国的文化产品并转而输入我国。这一方面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形象和我国的文化自信,另一方面对我国的文化产业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且国外的个人和组织攫取和利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多是商业利用,这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4…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4.1…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全国性法律是当前实现保护的首要工作。一是应为新的专门性法律确立一个宗旨和导向,进入现代社会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价值被放大,这一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但保护也需要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间保持平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充分激发人们的创作和改进热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才更有可能在得到保护的过程中实现传承与发展。二是一直尚未正式出台的《保护条例》,应修正许多存在缺陷的规定,对于不合时宜的规定也要修正。其中尤其应注意3个方面的修正。首先是主体方面,《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主体为特定的民族、族或者社,这弥补了《著作权法》的主体适用缺陷,但仍需考虑到“关门弟子”、收集整理者、特殊贡献者的权利。其次是客体上,保护不应仅限于表达,还应考虑到对思想的保护。最后是关于保护期限,《保护条例》中对期限的规定是无限,但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且传承中作品也会产生不一样的分支。应根据作品的特殊性分类规定保护期限。《保护条例》作为当前最专门化的成形法规草案,应争取早日完善后出台,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
4.2…限制合理使用制度
当前《著作权法》乃至《保护条例》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国外的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设立限制,这对于我国的特文化走向世界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十分不利。在完善《保护条例》的过程中,
应考虑对国外的个人和组织利用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增加限制,例如可以限制国外的个人仅能在学习时或有利于我国公共利益时才可使用,而对于商业主体一类的组织则可以直接禁止合理使用。增加对国外主体的限制有利于增强我国民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避免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利用和反向输出我国。伯特兰德
5…结语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文化价值,是一座意义非凡的精神宝库。但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使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被盗用、扭曲的风险。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重视度逐步提高、社会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获得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将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易佳.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新思路[J].法制博览,2019(22):236.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4:53.
[3]…李秀娜.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司法实践发现和概念再认识——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
求意见稿)第二条[J].科技与法律,2019(01):29.[4]…陈育义.论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以“安顺地戏案”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9(07):102.[5]…王立军,刘云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缺陷之检讨[J].河北法学,2016(09):148.
作者简介:黄洪武(1998—),男,湖南新邵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②2013年公布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③2000年公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127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5:51: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xueshu/1739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