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版书的版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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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书的版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闫亚坤
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2期
同业竞争>听文物在说话        摘 要:公版书涉及的版权问题错综复杂,出版单位在出版过程中经常产生侵权行为。本文将对涉及公版书出版的版权问题进行剖析,试图帮助出版单位厘清版权问题,规避侵权风险,同时从版权教育、制度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等多个维度提出建议,推动公版书的版权保护,将公版书对优秀文化的传播效能发挥到最大。
        关键词:公版书;版权问题;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2-00-02
        “公有领域”作为版权法上的术语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后期的法国,最初的含义是指“权利保护届满的那种状态”。[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一款规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使用不当,依然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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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南院        一、公版书概念及范围界定
        版权制度在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同时,为了兼顾社会和公众利益,又将作者的权利限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之内,保留公有领域。[2]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图书超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便不可逆的进入公版领域成为公共版权图书,简称“公版书”。在尊重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人身权的基础上,出版单位均可出版发行已经入公共领域的公版书,无需取得作者和继承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版税。[4]
        公版书主要包括三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即作者死亡已超过50年留下的作品,如老舍、傅雷等人的作品;第二种类型是在版权法实施以前就存在的作品,作品本身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如年代久远的古籍作品《红楼梦》《三国演义》等;第三种类型是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权利的作品;此外,对于没有加入版权公约组织的国家,其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受国际版权公约约束,这类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还没有定论,但是部分学者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认为该类作品可以出版使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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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5:5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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