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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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与保护,规避软件开发单位、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随业务需求变化能适时进行升级、修改和完善,保护公司权益,合理利用公司计算机软件技术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办法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五)《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甲基三氯硅烷睿达资优教育(六)《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单位”)和数据(灾备)中心。
公司各代管单位以及公司系统内单位为外部单位开发的商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信息化咨询成果形成的软件及有关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控制系统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相关文档包括典型设计、需求说明、设计说明、测试报告等文档。
第五条公司软件包括自主开发软件、合作开发软件和委托开发软件。自主开发软件指由内部单位负责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软件指由内部单位与外部单位合作共同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指由公司或各单位委托外部开发单位开发的软件。内部开发单位指承担或参与各单位软件开发工作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外部开发单位指其他承担或参与各单位软件开发工作的单位或厂商。
第六条软件开发组织形式包括公司统一组织和各单位出资自主组织,其中各单位出资自主组织开发的软件分为“重要软件”和“一般软件”,“重要软件”是指投资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包含
重要、敏感信息的计算机软件,“一般软件”是指除“重要软件”之外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统一出资组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各单位自主组织开发的“重要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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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各单位自主组织开发的“一般软件”的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办法主要从职责分工、权益归属、管理与保护、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与要求、法律责任和奖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软件著作权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部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
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陈淑兰三级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使用等有关合同中明确相应权益归属;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一开展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研发、移交、实施、变更、废弃等过程中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统计与考核工作;
(六)组织解决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公司软件开发合同标准范本,指导编写、审核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合同条款及保密协议等文件;
(二)提供与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三)协助处理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以及相关案件;
(四)协助建立、健全公司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
(二)协助对项目软件著作权资料移交进行审核后,完成费用结算和支付。
第十四条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在归口管理的应用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工作中软件著作权管理与保护要求;
(二)在归口管理的相关项目招标书、合同中明确公司软件著作权要求和权益归属;
(三)协助完成归口管理项目软件著作权资料移交。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其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自动化、信息化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配合在研发、使用等有关合同中明确相应权益归属,配合组织收集并审查软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配合组织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组织落实公司软
件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相关规定;
(二)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受托管理单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妥善保管软件著作权相关资料;
(三)在软件相关项目招标书、合同中明确公司软件著作权要求;
(四)加强软件著作权管理,确保公司获得各项开发软件真实、完整的软件著作权资料(以下简称“软件资料”),确保本单位自主组织开发的软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将本单位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纳入对部门、员工、软件开发单位的评价考核。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5:4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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