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与版权
chuanbo yu banQuan - 182 -
2017年第10期 总第53期
蒋文健
[摘 要] 角的商业价值不断增加,擅自使用他人创作文学角的行为类型层出不穷,对此留以著作权法规制的余地,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美国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突破对角作为思想的认定,并通过严格可版权性检验限制文学角著作权保护范围,兼顾作者的经济利益与公众使用抽象角再创作的权利。
[关键词] 文学角;著作权;可版权性;“构成被讲述故事”
[作 者] 蒋文健,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角的保护模式,有设立商品化权与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保护两种观点。商品化权悬而未决之时,现有法律框架中,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角的保护条件低,保护期限长,容易产生过度保护的问题。①为了避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过度保护角的隐患,对于角的保护仍然需要回归于著作权法。
多维度
我国司法实践中,因为可视化的角可以满足美术作品的要求,较容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文学角却不能脱离原作获得作为独立的作品被版权保护。然而单纯地将人物与人物关系、人物特征归类为思想,将难以实现层出不穷的文学角相关侵权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颈部肿块的鉴别诊断二、我国文学角保护司法实践现状与问题
北洋海军兴亡史在与文学角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对于角或者角之间关系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不同的表述。同时,对于被告仅仅使用了角的表达内容时,存在难以公平裁判的情况。
(一)文字作品间对文学角使用的侵权纠纷
出则谦谦以自悔早在2005年一起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小说改变为剧本的著作权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只有当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设计与具体故事的结合,并且构成了其虚构的故事的主体,才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②,反应出人物关系足够具体时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尽管其强调的
是人物关系而非人物本身,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院对于下文论述的“构成被叙述故事”标准的认同。而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纠纷案③中,人物关系是否相似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法院又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关系足够具体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的问题置于模棱两可的境地。
(二)将文学角改编为网络游戏
在《六大门派》游戏相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④中,被告使用了大量原告享有版权的《倚天屠龙记》人物与人物关系和少量人物事件。法院认为,被告游戏没有体现出与原告作品相同的故事情节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原则条款,被告对涉案文学角相关内容的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⑤。在同样没有使用原告文字作品故事情节的《大掌门》游戏相关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⑥中,被告《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原告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因而构成了改编。
如果同《六大门派》案一样,认为不存在情节上的相似而认定对人物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改编,《大掌门》案的原告是文字作品的作者而非经授权的游戏作品经营者。这意味着原告既不能通过著作权也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他人擅自使用其极具独创性的角的行为中获得救济。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将损害作者的创作热情,不利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实现。
①林雅娜、宋静:《美国保护虚拟角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1248号民事判决书。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④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训狼记⑤该案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定了被告未侵犯《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囿于篇幅,不再赘述。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