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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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细胞膜的渗透性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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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双面英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伯武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B.DUCK全身系列3D”美术作品(粤作登字-2016-F-***********)著作权的行为,庭审中明确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有关停止侵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著名的******,系小黄鸭品牌权利人,自*****创作完成B.***小黄鸭作品后,持续就该原创作品展开二次创作,层出不穷地推出B.***小黄鸭系列新作品。原告将作品广泛地使用在家居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餐饮游乐、商业推广活动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在自身生产和销售B.DUCK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原告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参与的各种大型展会吸引了大量的授权客户,在**内和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及知名度。近几年,原告多次获得国内外的品牌及**认可的奖项,其中,国内包
括*******名牌、*******卓越品牌表彰、2016-2019连续四年获得由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主办的“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四”奖项;国外奖项包括国际授权业协会评选及颁发的2016、**********LIMA年「度最佳**授权项目」大奖。*******回归二十周年之际,**大型纪录片《香江故事》时长30分钟的第六集《负梦前行》详细介绍了小黄鸭品牌的发展历程。原告精心创设和打造经营的B.DUCK小黄鸭IP形象及品牌在公众中已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原告****己于*********在***版权局对“B.DUCK全身系列3D”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粤作登字-2016-F-***********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原告是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除了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自主研发产品之外,还大力开展授权业务。*******,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美术作品生产、销售指定“百茂”品牌B.***钥匙扣款式系列产品,且**********于*******出具经销授权书,授权***********销售B.***小黄鸭形象钥匙扣。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带有以原告美术作品为**的钥匙扣,并在其开设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中销售该钥匙扣。**********,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签发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律师函。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生产、销售带有以原告美术作品为**的钥匙扣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网络
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系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或与原告存在其他商业上的关联,对原告的授权业务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严重损害B.***小黄鸭品牌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答辩如下:1.原告的涉案美术作品系对公共领域鸭子形象的要素简单搭配组合形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完成创作的记载缺乏有关**,涉案美术作品发表前已有其它与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鸭子形象作品通过外观专利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发表,故涉案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3.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涉案美术作品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供的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和*****在**参展杂志手册的两份公证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保护,**将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原告提供的获玉猴奖、获名牌和品牌表彰、获LIMA**授权业卓越大奖、视频截图、相
关销售等网页截图、许可协议书、授权书等**,虽然上述****的是原告B.***小黄鸭品牌系列的整体知名度,与涉案美术作品不具直接关联性,但也可以间接反映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其它**,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申请号为***********.5号、2***********.8号、98305592.0号、99328339.X号、99329988.1号、CN99306405.1号、2***********.5号外观设计专利网页查询**以及****有关民事判决【***********】的微博报道网页截图,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号TW***********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网页查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公告号为HK513S和USD0495763S的外观设计专利网页查询**,因被告系从第三方网站的数据库获取,且**无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到有关**,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至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的判决报道网页截图**能否**涉案美术作品是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保护,**将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被告提供的原告声明、人民网知识产权评论的网页文章均与涉案美术作品缺乏直接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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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就名称为“B.DUCK全身系列3D”的美术作品颁发粤作登字-2016-F-***********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并载明了登记著作权人为****,作品完成时间为*********,作品登记时间为*********。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该美术作品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保全公证。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1688网站,并进入名为“***********”的店铺;经搜索,查看了名称为“BS625大黄鸭发光发声钥匙扣鸭子挂件创意手机壳汽车饰品小挂件”的页面详情,显示价格为2.16-2.24元,2个起批的价格为2.19元、100个起批的价格为2.16元,可售量分别有48962件和48520件,30天内83件成交,17条评价,其中17条评价**的销售数量合计达260件;查看名称为“BS625A卡通大黄鸭发光发声钥匙扣挂件创意手机壳汽车饰品”的页面详情,显示起批量为2-999套的价格为3.3元、1***********套的价格为3.2元、大于等于2000000套的价格为0.97元,1999977套可售,成交和评价数量均为0,***选择购买了5件该链接商品,支付21元(包括运费5元);查阅商家企业认证**、企业基本资格证书和工商注册**,显示经营者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对上述网页浏览、被诉侵权商品的购买过程出具了***********公
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
**********,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收取了单号为“75343533459361”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份,拆封后内有黄鸭子钥匙扣五个,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收执。**********,***********对该收货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5:3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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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原告   美术作品   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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