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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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王希孟作者:李昕岳 曾荣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
        摘要当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必然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如何运用法律对电视节目进行保护,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电视节目虽难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却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北海封头        关键词电视节目 电视节目模板 知识产权保护HDCP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67-03气象局医院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四个方面,从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模板两个角度,逐一进行分析。电视节目是指通过创意电视节目模板而制
作出来的电视节目本身,即电视作品本身。电视作品本身主要是通过版权来进行保护,另外还涉及到电视节目本身的名称与其中相关环节的商标保护问题。而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一个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其规定了该系列节目中所包含的共同因素。它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到最后形成节目模板,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脚本;制作和摄制;播放;然后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板。由于节目模板包含许多内容,有顾问、制作、准则、图像、节目、舞台设计、音乐等,因此又被称为“电视模板包”(TVFormatPacket)。中国被黑站点统计
        一、电视节目的专利权保护
        电视节目要寻求专利权保护,就要从电视节目的模板出发,这一考虑早已经有人付诸实现。早在2001年,央视“梦想成真”节目的制作人发现各地方电视台对其节目形式进行模仿,给中央电视台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遂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节目形式的专利权申请,结果遭到拒绝,国家专利局给出的理由是“尚无先例”。是不是这样的申请失败案例就表明电视节目模板不具有可专利性呢?答案是肯定的,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对象或客体。如果一定要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归类,将其限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最为合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用于指导人民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方法,它们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不利仙人指路010
用自然规律,所以不能取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电视节目模板在我国的立法领域范围内难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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