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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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完善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亦是公司接受外部监督和管理的必要途径。本文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为切入点,进一步分析信息披露违规类型多样,信息披露违规类型比例,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类型多元的现状,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监管力度欠缺等问题;鉴于此,采取完善真实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优化并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改善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效率,以期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整体水平。
关键字:海部俊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引言
  随着我国对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监管机制的重视,信息披露已然成为确保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有序运作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有关信息上仍面临其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和监督能力欠缺的诸多困难,导致相关利益方无法获得真实信息进行相应投资决策。当前,在全面稳
步推进注册制的改革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
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交流信息的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方式导电复合材料[1]。目前,全世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IPO)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两种类型。投资者主要以证券监管机构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等信息为主要渠道,予以了解标的企业并做出相应投资决策。然而实际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形式。强制性披露,是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需要对公众进行的有关信息披露,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而自愿性披露则是指由于证券市场条件的不同,企业为保护自己权益和服务价值,会积极披露一些未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并进行自愿披露。总而言之,上市公司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重要因素。
大学生活导论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违规类型多样
目前,根据近几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情况分析,主要涉及企业财务数据情况、未依法揭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未依法揭示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形、对已发布的企业信息具有误导性说明情况、未依法揭示重要情况等方面。如欣泰电气公司为骗取发行方批准,在企业首发信息申报文件中进行了财务数据,虚减应收账款为3.18亿,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期间形成的现金流量为2.41亿;匹凸匹在未如实揭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以及在不经营与金融行业关联交易情况的前提下发布更名的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公司发展情况的预期。总而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不尽相同。其最主要根源就是违法主体对市场环境、法规制度和投资者利益没有敬畏之心,并不断试探法规底线,暴露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仍不理想等。信息披露违规存在严重外部性,一方面会损害资本市场优质公司利益;同时,不实的信息披露将误导广大投资者,不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
(二)信息披露违规类型比例
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数据表明,其违法类别是“未依法组织承担其他部
门责任”,占比超过62%,占比最高。“重要事项披露不及时”,占比达25%,排在第二位。根据以上两种违规情况的占比数据,可以说,目前上市公司还没有认识对内部信息披露的问题重视。此外,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统计数据中,还有7%的违规情况是“虚假信息披露内容”,这也体现出一些上市公司为赢取投资者的信赖,采取歪曲信息的不当行为,披露的公司利润和收入虚高[2]
(三)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类型多元
我国证监会对涉嫌信披违法信息的上市公司惩罚不严格,轻则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重则被地方司法机关追求的刑事责任,但同时上市公司还有被限制退市的危险。按信息披露违规的严重程度划分,有以下几类:轻度,涉及大股东减持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信息,表明上市公司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仍有待提高。中度,涉及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方资金占用、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等情况,表现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履职仍未勤勉尽责。重度,涉及虚假陈述,表现为财务,尤其是长期性、系统性财务。上市公司为谋求自身非法利益或受业绩压力所驱使,通过多种财务手段达到目的,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例如,2022年2月7
日,北大医药因未能按时披露控股投资者一亿多元贷款逾期未还的消息,直到2022年1月22日才对外披露,也只是接到重庆证监局的警告信,并录入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北大医药发送监管函。此案例足以说明,相关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大事件信息却只是采取轻微的行政处罚,没有出台其他具体的处罚政策,对上市公司也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真实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然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性,引发投资者错误的决策情况不在少数。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收益。例如采用避重就轻的方式或者隐藏部分真实、全部隐瞒或者不披露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信息,这种方式误导投资者,从而获取收益或者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一些文章。其重点是在审计政策变更的解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式和项目注释、主要关联方关系、主要投入项目改动等手段,达到预期的盈利目的。上述提及,会导致投资者或者其财务报告使用者不能获得上市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导致做出偏差、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也在所难免。
(二)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格式、时间等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中国特的证券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但在现实中,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信息披露避重就轻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直接体现为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其一,信息内容选择性披露不规范。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只发布对自身有益的相关信息,反之则不进行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缺乏对财务报表日后事项的揭示;没有披露其关联方或与其进行的关联交易;没有披露对企业重大影响的诉讼、担保等事项等方面。这些披露信息不规范现象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正确投资决策,会逐步增加企业进行暗箱操作的机会。其二,财务数据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违规操作,会过度修饰公司财务数据,或者有意歪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以失真的财务报表或临时信息,披露营业收入、股票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信息,通过披露不合规的上市公司信息,以实现对企业运作控制及投资配股等目标,造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后果,甚至会扰乱整个市场的秩序。
(三)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我国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公司应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有效披露临时性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使相关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有了显著提高[3]。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上市公司在一些临时性的重要事件的披露上,仍存在严重不及时的问题。例如,上市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实施有关信息披露,而是改变或隐瞒披露信息的时间而给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造成市场的不公平而影响了不知情人的利益。同时由于披露信息的时间滞后原因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此外,由于经济信息化和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条件瞬息万变,从而增加潜在危机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过于长,比如年度报告在次年4月30日前公告,尽管之前有年度业绩预告,但在今天信息技术非常成熟与科学的支持下,适时调整或优化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成为必然,否则将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此领域将不能有效保证其及时性。这不但导致上市公司正规渠道所发布的信息比市场变化时间落后许多,而且还将导致信息披露价值的有效性被大打折扣,甚至财务报告信息发布制度也不能满足市场要求,也大大降低了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并由此对投资者的实际收益造成了风险或损失。
(四)信息披露监管有效性不足
随着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在加之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该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政府的强制监管就是必然选择。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有效性不足。第一,相关监管政策效率问题。证监会以发布格式规定的形式,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及其具体内容提出了更加全面具体规范。但此规范仅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不能深入到法律法规层面。第二,违规处罚力度逐渐凸显。新证券法实施之前,顶格处罚对公司的作用不仅是微不足道,还造成的违规成本也是较低。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发行人及相关个人、对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都产生极大的震慑力,惩处力度也是上市公司屡次违反信息披露的主要原因所在。第三,职责范畴较为广泛。证监会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的上市发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等。再加之监管资源及能力有限,证监会是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直接面对监督的证券市场运行,很难做到两全其美,也会使信息披露监管管理处于力不从心的状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完善对策
(一)健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机制
厦航高郡
外婆的厨房鉴于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问题,上市公司亟需建立完善信息披露追责机制。真实披露信息在投资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投资者根据发行人的真实信息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采取投资判断、选择,才能有效决定投资决策。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其一,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要抓好IPO环节,把住入口关。理应确保拟IPO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企业要落实好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风险意识及监督机制。其次,中介机构要严格把关,归位尽责,为投资者切实把好第二道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功能。第三,要培养投资者对注册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认定到政府监管部门不再负责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及筛选,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让其可以准确评估长期投资价格,作出合理决策。第四,上市公司自身应制定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明确各司其职,企业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主动真实披露相关信息,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做出理性选择,从而提高自身商誉,为自己持续发展铺路。第五,监管部门应研究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在信息化十分广泛、自媒体众多的环境下,充分发挥非政府监督渠道与机制将有利于传统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优化披露信息的规范性
基尔霍夫定律
针对当前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合理制定标准。一是细化标准。在规范引导的基础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在各行业协会出台本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具体披露细化规范及其相应流程,尤其是研究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以及披露后的监管规范性问题。二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由财政部、中注协牵头,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司会计信息市场上的独立审核功能,并严格遵守财务、审计方面的有关要求,以鞭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加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发布效率。三是研究及建立新问题的适用标准。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由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设立新问题任务小组,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进行实时研究,并提出专家建议。为此,相关部门要多方协同,大力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3:2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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