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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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关系金融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本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本行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指本行为消费者提供的全部金融产品与服务。溴化锂溶液
第三条 本制度中“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事前披露和查询,及时进行风险揭示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披露,有效督办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兰台世界信息披露和查询应遵循合规审慎、“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信息披露和查询服务,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品与渠道部作为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和完善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查询的内部检查工作,必要时组织本行现场检查、调查。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定期对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和审查。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按本制度和本行有关制度要求,有效执行和落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查询工作,配合按期进行工作自查,配合定期开展本部门年度金融产品和服务披露、查询工作的内部检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查询管理
第九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还应遵循简明性和易得性,用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十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应至少明确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本行责任的条款等内容,真实、准确、合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和收费标准的披露应做到有据可查、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得进行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宣传、夸大宣传和误导宣传,不得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不恰当的比较。
第十二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信息披露和查询过程中,应对涉及的消费者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光催化机理
第十三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在电子银行、合作渠道等各类平台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支持消费者信息查询,各平台应确保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按制度和规范要求,在各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册页、电子渠道产
品介绍页、对客协议等醒目位置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接收完整信息。成都计算机安全学会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应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使消费者能更加理智地决策,信息披露应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
(一)售前流程需检查和确保各金融产品和服务已按制度和规范要求完成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接收和查询完整信息;
(二)售中流程消费者要求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本行应及时向消费者告知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协助消费者进行信息查询;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各个渠道同步更新最新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三)售后流程应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发生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回答消费者的疑义。
第十六条 本行新产品和服务提交产品研发管理委员会和准备上线时,需按流程审核是否满足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制度和规范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新产品和服务不能继续上会和投
产,需完成整改并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原有流程。
第十七条焙烧炉 本行向消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时,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费者确认的金融产品说明书和服务协议;
(二)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材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第十八条 本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披露产生纠纷的处理流程及投诉途径,具体纠纷处理流程和投诉途径参考本行相关制度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与渠道部应定期对本行已经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查询违规和不足的问题,并形成检查报告。
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工作的检查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1.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2.本行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4.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5.因金融产品与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6.本行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7.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8.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披露、查询过程中是否主动向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保证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披露时是否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二十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查询工作,对于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善、不支持查询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3:2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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