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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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2015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纯战略纳什均衡披露文件自动打鱼还是打渔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卡巴斯基2011安全部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强度理论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信息披露系统
(一)主办券商对拟披露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拟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通过报送端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主办券商如有异议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三、信息披露系统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长绒兔15:30后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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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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