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iso6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行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行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八条本行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絮凝剂第九条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第十条在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行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胆汁酸重大事件披露后,若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一条本行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行应在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华南钢铁交易网第十二条本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8510w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减压渣油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
(五)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
(七)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对本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