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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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洁银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或子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管理办法所称“披露”,是指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平台发布前述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债券存续期间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说明真实情况,突出本质,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六条公司应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一氧化锰(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交易所同意的,集团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交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发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评级报告及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募集说明书;
(四)信用评级报告。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根据监管要求披露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控、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第三节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
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尴尬青春2(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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