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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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颜面除皱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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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7.1 基金合同;
7.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7.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7.4 基金的投资情况;
7.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7.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7.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7.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7.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条 基金首次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
8.1 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8.2 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8.3 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4 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8.5 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8.6 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8.7 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8 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 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9.1 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9.2 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9.3 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
9.4 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负债规模;
9.5 投资者信息;
9.6 基金存续期净值数据披露频次不得少于每月1次。
第十条 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包括:
10.1 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信息变更;
10.2 基金管理人变更;
10.3 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10.4 基金清算。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以及基金
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学习的艺术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4.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pc-based
14.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14.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2:40: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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