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XX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原则
(一)持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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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四)主动自愿原则接触未来下载
(五)通俗易懂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且部分条款适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拟投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应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二)公司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原则上无需审计,但如公司决定派发半年度股利或拟在下半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半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当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与分立公告、澄清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分配公告以及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布的临时公告等。
第六条 凡属可能对母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凡属有助于平息母公司证券造市或操纵的信息,凡属可能引起母公司股价变动的信息,凡属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信息,凡属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电视指南推荐电影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总经理、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总经理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沁水阳光农廉网(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p m 2.5(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二十)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对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出现可能对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敏感信息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总经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一条 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股东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指定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协助财务总监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其他相关单位和部室配合。
股东会、总经理、财务总监
(一)有权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的是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或经上述人等特别授权的人士。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