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的视角
第27卷第5期
2010年1O月
政法学刊
JournalofPolticalScienceandLaw
V oL27No.5产能管理
0ct.2010
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
——一
种制度变迁的视角
周林彬,孙琳玲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农民工学习需求调查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是在改革开放,社会转轨的大
背景下完成的.经济法的发展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方面,"渐进式改革"注定了经济法在发展初
期以国家本位为主导,以经济行政法规,法律"双轨制"立法为特征,在稳定的前提下,以较小的社会 成本获得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政治的科斯定理).早期我国经济法属于典型的"由上而下"的"强
制性制度变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国内外法制环境的变迁,特别是中国
加入WTO,经济法完成了从国家干预法到国家协调法,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从国内法到国际转轨,
质量流量计气体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硬法到软法,从公法到公私融合的六大转变."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新时代下,
"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经济法正迎接新的发展契机.
关键词:经济法;渐进式改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0)05—0028—06
一
,引言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
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供给主导型制度变
迁)两个基本类型.我国经济法缘起于国家对市
场主体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的市场缺陷而赋予政
府一定经济管理行政立法和执法权力."受公有制
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
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
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
建没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政府几乎
掌握着全部的国家政治权力和重要经济资源,是
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
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
下进行的.经济法一开始就融入了极强的公法因
素.
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中国经济法的诞生不
仅基于传统意义上"市场失灵"理论,更重要的
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法从诞生起就背负了
"为中国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政治职责.从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为中国经济法的蓬
收稿日期:2010—09—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08AJL004) 作者简介:周林彬(1959一),男,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
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从事经济法研究;孙琳玲(1983一),女,上海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
事经济法研究.
①参见[关]诺斯着:《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
②帕累托把政策微量综合成三种基本类型,即知识,心理和权力.转引自:[美]A?艾伦?斯密德:《财产,
权力
和公共选择》,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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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发展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历史机遇.诺斯曾指出
"历史是重要的".我们要正视"权力变量"在中
国经济法改革中特殊的角.计划经济时代遗留
下来"政府主导经济"的"路径依赖"为推动经
济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或许可以解释
日后经济法"昌盛一时"的现象.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中国经济法历经了从
干预之法到协调之法;从国家本位法到社会本位
法;从国内法到与国际接轨;从硬法到软法;从
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公法到公私法融合的六大转
变
二,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
(一)从干预到协调
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理念在中国特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背景下有特殊的含义:这不仅是凯恩斯
国家干预主义的表现,更是中国经济转型特殊时
期,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要求:经济行政法规
泛化,经济庭的设立和取消,经济法与行政法难
分难舍的争论,都是具体语境下经济法"中国特
普朗克定律
"的表现.转型期的中国,经济领域百废待兴,
面临改革.如何改?摸着石头过河.但大前提是
保证政治稳定.于是"渐进式"成了中国经济改
革,乃至经济法发展的制度选择模式.
"国家干预"的理念首先与"政治稳定"息息
相关,这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背景.诺斯指出,
如果政治交易成本很低,并且政客有准确的模式来指导其行动,那么将会产生有效率的产权;反之,则有可能导致无效产权的产生.¨2这一思想被称为政治的科斯定理.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最初转轨,政府的定位不可能一开始就像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那样,单纯做个"守夜人"或"福利提供者",这
在当时中国背景下不可能实现.经济法"国家干预"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的参与人,一方面如火如荼地进行市场改革,另
一
方面,要确保政治稳定.当改革与稳定冲突时,
稳定压倒一切.可以说,当时经济法的任务不仅
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
序发展;同时,更重要的是担当起"稳定政治"
的职责.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经济法从干预
之法到协调之法,意味着出经济法对"政府"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完成了质的转变.干预之法,是将政府视为"完人";而协调之法,政
府的定位应该是"一个追求自身目标但又受到私人策略行为制约的策略性参与人"政府既不是"完人",也不是"守夜人";是市场经济的"理
性人".协调是市场博弈的主要形式,是专业化协作的结果.从博弈论角度看,经济法从"干预之法"走向"协调之法",是政府与市场博弈的合作解.协调的障碍是交易费用增加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证不
同主体利益协调的顺利进行,有
必要通过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经济法,减少交易费用和合作障碍.经济法不仅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也协调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协调好国家和企业组织的关系.[4159,130"协调之法"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当经济运行背离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当经济的发展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为了社
会公共利益,对经济运行予以调整."协调"是基
船长教学设计于两点:第一,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特性,违
背市场经济的规律,必然导致失败;第二是对国
家权力的必要限制,即经济管理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二)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中国经济法从国家本位转至社会本位型,不
仅体现了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普遍规律,更是中
国改革开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经济法"国家本位"的最初发展受到政治体
制改革的限制.起初,这种限制并不突出.因为
高速的经济增长数据为"国家本位"经济法理念提供了具有合理性依据.这种依据,不是建立在
学理基础上,经济高速增长带给社会的喜悦之情远远超过了对理性的探求.由此在立法者,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