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及规范完善路径——以深化国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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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及规范完善路径——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广东省环保局
吴少芳
作者:李雷
来源:《社会科学家》 2020年第3期
    李  雷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收稿日期:2019-12-20
乔姆斯基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建构研究”(18YJA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雷(1980-),河南周口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学。
    摘 要: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具有客观必要性,它是由我国高校监察对象体规模庞大、监察对象腐败情况以及我国监察力量短缺、监察效能不足等因素共同决定的。而当下阶段,我国现有的党内法
规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在为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中提供依据支撑方面还有调整的空间。在强调“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背景之下,推进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需要首先对相关的党内法规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解释,并需构建制度以使两类规范始终保持衔接和协调。
      关键词:高校;监察法;监察体制改革;规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20)03-01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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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为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一,2018年监察法的颁布不应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终结,而是监察体制改革走向深化的新起点。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派驻监察制度是监察法在总结党内派驻监察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党内派驻监察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2018年10月中办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1]2018年11月中纪委赵乐际书记对此亦作出重点强调。[2]2019年初以来,一些省份也已经展开了派驻试点工作。①可以预见,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包括监察专员)将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侧面。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已经初步展开,有的学者提出向高校派驻监察专员的设想,②也有的学者认为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
党建理论的重要创新。③但既有的研究尚未能系统论证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必要性,且对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规范依据及其完善问题的探讨更是少有涉猎,研究成果难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尝试对以上问题展开探讨。林荫道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03:2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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