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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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随着程序公正观念的逐步确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逐渐进入学界与实务界的讨论范畴。在有关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之中,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审判委员会的改革问题。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法官
一、前言
在我国,法院审判组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其中,独任庭是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合议庭则是依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适用于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考察世界各国,不论诉讼程序、职业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有何不同,独任庭、合议庭依然是各国审判组织的主要与基本形式。事实上,就是在我国,诉至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是通过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加以解决的。与独任庭、合议庭不同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体决策,作为一种体决策,其用意在于发挥集体力量,让各位审判委
员会成员提出各种可能的裁判方案,然后在其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作为解决纠纷的判决内容。这也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优于合议庭、独任庭讨论案件的主要所在,毕竟合议庭最多只能提出三种解决方案,而审判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多可达十余种,选择范围明显要大得多。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所谓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实际行使着的对案件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力,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了各级法院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需要我们正视和改进。
二、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优势与弊端分析
1、优势所在
  1)更好地把握案件的社会效果。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从事多年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法院领导或各庭室负责人,他们在年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办事能力方面都略胜一筹,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并不只是考虑法律因素,更加善于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政策效果。另外,通过集体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质量。(2)抵御外界压力。审判人员既要判断事实,又要适用法律,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来自社
会各方面的压力,单个审判人员很难有能力抵御这些压力。而由审判委员会以集体名义作出决定,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审判人员,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a71053)出面沟通协调。目前我国法院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司法独立难以得到切实保证。法院裁判案件常常需要考虑地方利益,需要与政府及其部门沟通协调,这时,审判人员也希望由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出面进行协调,而且只有审判委员会出面,才能保证沟通协调的效率和效果。(4)统一执法标准。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辖区内的执法标准的统一,便于形成一些规则性的做法,限制个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弊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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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员结构不合理。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看,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待遇化、固定化倾向严重,不符合审判组织的要求。调查结果表明,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多是院长、副院长以及各业务庭室负责人,甚至还包括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带有明显行政彩的职业体,有时甚至吸纳了一些非审判业务部门的行政领导。(2)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范围未作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的不完
备,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导致许多一般性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院长、副院长拥有的对审判委员会的启动权力,增加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任意扩张的可能性,在一些基层法院,甚至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也能堂而皇之地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但加大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更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效率。(3)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一般都没有直接参加庭审、当面听取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活动而是仅仅根据案件主审人的口头汇报和书面材料就做出决定。这样,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种种努力就难以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庭审活动自然会趋向形式化,审、判脱节的现象也由此而生。(4)审判委员会缺乏一个充分而有效的日常工作机制。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没有专门配备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安排、会期的确定、会议议程等普遍充满随意性,造成审判委员会委员不能对所要讨论的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往往使讨论流于案件处理、事实认定等相对浅表的层次,影响了案件讨论的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尽管审判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与必要性。目前,我们应从解决当前审判委员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出发,提高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效果与效率。
1、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选拔机制
针对审判委员会成员来源不够广泛、构成不尽合理的现状,切实改变审判委员会组织结构,努力淡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行政化彩,推动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精英化转变。通过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只能从院领导层和部门正职中产生的传统做法,推行非领导职务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竞争上尚,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28考虑到审判委员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一般应为59人,中级法院一般应为913人。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界定
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功能的作用,必须从明确什么案件才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开始,这种明确应以确保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力作为基本出发点,消除行政化因素的干预为目标。其一,坚决杜绝将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现象,除极
少数经批准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独任审判员应独立地处理自己审理的案件,不得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二,改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由是否重大、疑难、复杂为界定标准的做法,依合议制的本质特征建立客观科学的新的界定标准。
3、提前报送材料
集体决策中发生从众现象的一些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成员缺乏如何选择正确行为方式的知识,从而只能跟着心目中的专家意见来选择,以及被迫在情况紧急时作出选择。如果提前将需要讨论的案件材料发送审判委员会成员,他们就会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减少诱发信息性社会影响从众的因素。至于应当提前多少天发送这些案件材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 7 条规定为提前一天,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一天的时间应当足够了。
4、规定比较合理的发表意见的顺序
首先,因为主持人一般是法院院长,最需要照顾情面的就是院长,他应当在最后发表意见;
分管工作的委员一般是副院长,行政级别比较高,而且专业知识也比较好,容易左右其他委员会的意见,他的意见只能排在院长的前面;所在庭室的委员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容易诱发信息性社会影响的从众现象,因此也应当在其他委员之后发表意见。其次,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具体说明理由。根据社会心理学的分析,当需要对行为予以说明,并且保持正确很重要时,个人就会很少作出规范性社会影响的从众。因此,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当要求他们说明意见的理由,而不能简单地说同意不同意。在这点上,上述安徽宣城中院的规定也比较合理,因为该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或其他事项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用简单的同意不同意来代表对案件的评议,而必须系统阐明自己观点,做到发言切题,表达明确,言之有据,论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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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任何一项制度或现象的存在和出现,当然有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原因,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完成,取消审判委员会应是历史的必然,这是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和民主进步的要求。但现阶段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审判委员会现今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发挥着自己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我们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北京价差预备费:无轴承旋翼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03:1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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