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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理论观察》2018年第03期
摘 要: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区矫正中的老年人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体。其数量上的庞大,体内在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对老年人体进行社区矫正时,应该区别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与修订均是以新的社会背景为依托,涉及老年人处遇。在对老年人施行社区矫正时,应该兼顾社会需求,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交叉关系。
关键词:社区矫正;老年人;刑罚执行;老龄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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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079 — 04
一、人口老龄化在社区矫正中的投影
老龄化社会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的7%。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中国13.67亿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5%;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亿人,占比10.1%。①这标志着我国整体上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5年10月26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召开,会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
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①2002年我国开始筹备社区矫正相关工作,2003年开展试点投入实践,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推广至全国适用,2011年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至今,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发育成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2000年为7.1%,2010年为8.9%,2014年为10.1%。按照7%的老龄化社会界定标准,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略早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时间,但大体上相似。社区矫正制度的酝酿、试点、推广,均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并且深受影响。穿孔机
表现之一是社区矫正中,老年比例逐步上升。据司法部统计至2007年底,61周岁以上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2572人,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2.5%;至2011年3月底,61周岁以上的考考你的智商
老年社区服刑人员9986人,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3.3%。可以预见,上升趋势会日益显著。刑罚观念的变革使刑罚轻缓化为大势所趋。2006年11月2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动着司法实践中刑罚结构的调整,社区矫正有了更大的适用空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年满75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意味着有更多的老年人会被纳入社区矫正。同时随着老年人口所占比例的增加,老年犯罪也逐步上升,但大都适用较轻刑期,并且初犯占据较大比例。学者统计台湾地区老年人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占8成左右,刑期不满1年者占一半,1年至5年未满者约占2至3成,2/3的老人属初犯。②大陆地区老年犯初次犯罪的占59.4%,再次犯罪的占25.2%。③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罪刑较低的初犯、偶犯等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会被考虑纳入社区矫正。因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老年人体数量上日益显著。
表现之二是社区矫正试点伊始就开始关注老年人这一特殊体。2003年两院两部发布的《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通知》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荒诞剧
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加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第十条规定“加强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年老病残和女性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再一次得到强调。
二、老年人在社区矫正中的困境
社区矫正实践中老年人体服刑状况得到客观的反应,理论构建时也有一定的考量,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并没有具体涉及。老年人体在社区矫正中未得到应有重视。比如对于老年人重点适用社区矫正虽在2003年通知中提及,但此后的几份文件中均未再涉及。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篇未出现老年人一词,制度设计未呼应老年人体的特殊性。老年体有自身的特点,犯罪动机、类型比较集中,这些均与老年人生活环境,生理心理状况紧密相关。剥离开这些因素,机械适用社区矫正,会使老年人与社區矫正不相适应。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我国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专门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但在社区矫正中却没有体现,老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也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具体而言,社区矫正中老年人的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一)监护制度
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①然而这种监护制度与老年人自身特点不符,需构建老年人专属监护制度。2015年12月28日,全国老龄办在北京召开老年人监护制度建设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开展老年人监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在社区矫正中更要重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老年期伴随身体机能老化,健康问题突出。研究表明不良身体状况会诱发负面情绪,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因而需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同时建立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制度,考虑空巢、失独老年服刑人员特殊需求。
(二)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最大区别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指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初衷是为了将刑罚执行同日常生活相结合,减免监禁效应,也有助于利用社会资源。③但是,对老年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效果有待考量。我国将60岁定为退休年龄,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的界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相重叠。因而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基本已远离工作岗位,社会活动减少,生活中心紧靠
社区。对社区环境及社区人员有较强依赖性,更希望自己能够被社区接纳认同。伴随着心理功能衰退,不安全感增强,敏感多疑。虽然非监禁刑使标签效应得以弱化,但无法消除。老年人在自己所依赖的社区中执行刑罚会承受更大的精神压力。再者社区矫正依托于完善的社区系统。农村地区欠缺这样的社区。农村老年犯罪人又占据较大比例。比如在重庆某县2003-2005年审结的21件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民占70%。④农村以务农为生,劳动能力随年龄增加降低,没有退休金维持生活,易走上违法之路。因而必须重点考虑农村老年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行地。此外,对城市空巢、失独老年服刑人员也应有所考量。
(三)社会保障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积极老龄化”,要求社会以积极心态看待人口老龄化,对待老年人,从“积极”的角度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让老年人融入社会,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这一理论为中国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提供了新的视角。⑤老年人社会保障应该渗透在各个领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8条、29条、33条规定了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扶助。社区矫正将帮困扶助定位为任务之一。暮年期解决问题能力下降,对社会具有较强依赖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缓解老年人与社会的冲
突。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度更高。犯罪是人与社会关系失衡的一种表现,人之所以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大都是因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源或是心理失衡产生报复欲进而违法。老年人身心状态和社会属性均处于弱势地位。社区矫正中的老年服刑人员更是如此。所以要针对性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阶段对老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显然不足。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服刑人员一日三餐和住房自行解决,忽略了实践中存在的很多现实问题,比如像“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生活无着落”的三无型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1季度社会服务统计季报》,涉老项目所占比例很小,未提及针对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福利等其他项目。数据显示一千个老年人,享有床位数为27.5张。①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尖锐。据统计,中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的1.8%,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②对应到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更少。
(四)公益劳动
接受刑罚过程中进行劳动由来已久。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也承认劳动对于罪犯矫正
的意义。我国刑法对于自由刑大都强调劳动。刑法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均应参加劳动。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也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肯定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参加社区服务,可是实践中仅限于体力劳动。这并不适用于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暮年阶段身体机能衰退使得老年人可能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但是强制劳动仍有待商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59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表明了对老年人参与劳动的态度即不应强制进行。此外,现阶段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大都集中于体力劳动与老年人身心状况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发挥所长,浪费资源。
(五)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在社区矫正中体现。《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对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予以特殊保护。老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由于接受刑罚处罚
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更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此时就对社区矫正的安全保障工作提出新要求,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报案等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均应予以配合。2015年12月27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独子老年人及失独老年人均有相关的奖励和帮扶政策。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时也应体现。
三、社区矫正中老年人特殊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家庭中心化的老年社区服刑监护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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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到社区矫正中的老年服刑人员均应设立监护人,纳入监护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有学者主张在对象设置方面将老而未能全部或部分处置自己事物的老年人列入监护对象。笔者认为一旦老年人参与到社区矫正中均应为其设立监护人,明确監护义务。一方面是考虑到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普通老年人更为脆弱,需要给予较多的照顾和保护。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监督管理列为首要任务,这里的管理也应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
2.在监护制度的构建中,确立家庭第一位监护责任。《老年人权益法》倡导国家建立
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③明确在养老体系构建中家庭的中心地位。《民法通则》现有监护制度的监护人选择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这种排列顺序也是以家庭为中心向外辐射。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表示愿意与子女住在一起的为37.1%,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为16.1%;农村的这两项比例分别为54.5%和15.2%。④均表明老年人对子女有较强的依赖性。因而在制度构建时,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把家庭成员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选,家庭成员中,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