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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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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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5.15
【字 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 36 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数据波∙【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36 号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四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五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网络蓝军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众办事创业。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化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八条 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石英玻璃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出办理申请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方便申请人网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身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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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401k计划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证论证、考试等,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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