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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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国海指发(1992)0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第四条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制定与执行船舶年度使用计划;筹划调配与协调平衡船舶日常任务;组织指挥船舶进行海洋管理、调查、科研、服务,保证航行作业安全,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条有关对敌斗争政策和海上情况处置原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均应严格执行有关海上行动的国际、国内法规、公约、条例和章程。
第七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船舶指挥系统的工作,所有船舶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在
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汕头马会第二章船舶指挥工作基本规定
第八条船舶指挥关系:
(一)局船舶指挥系统的基本层次是:
局--分局--大队--船舶。
(二)局对执行大洋及特殊任务的船舶实施指挥。
(三)分局在近海对所属船舶实施指挥。在本辖区之外的其它近海海域活动时,应通报有关分局并协调指挥关系,必要时局予以协调。
东方快译(四)分局承担局下达的指挥任务。
(五)在必要的情况下,局可接替分局指挥。
(六)分局之间建立协同指挥关系。
(七)局、分局与有关单位建立通报关系。
第九条各分局辖区的划分
分局的辖区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区。其分界线为:
北海分局与东海分局以北纬34°为界。
东海分局与南海分局以诏安头135°方位线为界。
第十条船舶行动的批准权限
(一)船舶的任何行动,必须经指挥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行动,边请示,并尽快上报情况。
(二)海上航行船舶临时停航检修,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影响计划任务和船舶安全的必须通报指挥部门。
(三)船舶出海必须按出海条件严格检查。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航准备,并备齐各种证书、证件、文书。
(四)指挥部门必须认真审校航行计划,并按要求对出海船舶进行综合性备航检查,符合出航要求后才准于启航。
(五)为保证对船舶实施统一指挥,凡属对船舶行动的各种命令、指示、通知、规定、请示、报告等,由指挥部门上报下达。
第十一条航行计划的审批
堆芯熔化(一)船舶出海事先必须制定航行计划(包括作业区的作业计划)。报送计划时应带航行计划及其海图。
(二)航行计划原则上由指挥当次行动的机关审批。有特殊情况时,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代行审批。
第三章指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值班制度
(一)局(分局)指挥值班由领导、值班员两级组成,实行昼夜值班。
(二)局(分局)值班领导由局(分局)领导和指挥中心领导担任,值班员由指挥部门派出。
(三)各级指挥值班室是实施船舶指挥的执行机构,负有掌握飞机、浮标动态的职责,值班员在值班领导的领导下处理有关工作。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要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均需报值班领导签署后发出,并按规定登记。
(五)为保证值班室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情况,值班员原则上不受理与指挥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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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挥值班室的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上班时间。
(二)交接班由值班领导主持,指挥、通信、机要和有关部门领导及通信、机要交班人员与指挥部门人员参加。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当日船舶行动计划和海上船舶执行任务情况;
2.所属船舶、飞机、浮标动态、状况和位置;
3.当班中的主要事项及处理情况;
4.接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区情况及气象预报;
6.其它需要交接的事宜和待办事项。
(四)交班人员应认真汇总本班情况,并在与接班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值班领导职责
(一)值班领导负责船舶的指挥,统一领导指挥、通信、机要值班室的工作。
(二)掌握海上船舶动态,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处理重要情况以及有关海损事故、涉外等事件。
(四)审批航行计划,签署船舶指挥文电。
(五)掌握海区情况及气象。
第十五条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由局指挥的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协调分局的指挥关系,负责有关情况的局内外通报。
(二)掌握分局船舶、飞机、浮标动态及海上工作情况,汇总当日值班情况。
(三)发生重大问题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迅速、准确地传达和执行领导命令、指示,如实反映下属情况和意见。
(五)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正确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表册。
(六)掌握有关海区情况、天气趋势及灾害性天气动向。
第十六条分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
(二)掌握有关海区、航道、航标及气象变化情况,及时向海上船舶通报。
(三)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局指挥值班室,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负责审查报批航行计划,负责安排泊位。
(五)掌握所属船舶、飞机、浮标状况,每日向局综合报告。
(六)严格请示报告,迅速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本分局情况和意见。
(七)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表册。
第四章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报告通报组织
(一)船舶和各级指挥值班室按指挥关系逐级请示报告。
(二)各级指挥值班室负责对下级及其指挥的船舶通报。
(三)分局间建立相互通报关系。
(四)局、分局向各自有关单位通报。
(五)局(分局)指挥值班室根据需要与所在地的驻军的有关部门适时建立通报关系。
第十八条为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实行日综合报告制度。
(一)分局指挥值班室每日18时前向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当日海上船舶活动情况;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当日分局停泊船舶状况;
4.分局次日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监飞机飞行情况,次日飞行计划;
6.浮标工作状态;
7.当日发生(发现)的与船舶行动有关的重大事宜和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大队值班室每日16时以前向分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驻地港内船舶状况、机械状况、油水储备等;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次日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在大队驻地港停泊的船舶每日15时30分前向大队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本船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安排;
2.本船人员、机械、油、水、主副食等;
3.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分局直属船舶按本条第三款的同样时间和内容直接报告分局指挥值班室。
(五)厂修船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海上活动船舶16时前报告下列内容:
1.船位或工作站号;
2.当日作业情况;
3.次日活动安排;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船舶外出执行任务停靠其它港口,应在进港前报告预定进港时间、进港后的计划安排,离港后将停靠期间的主要情况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船舶、大队值班室、分局指挥值班室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船舶发生海损、机械事故、涉外事件、疫情、中毒、伤亡事故等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船舶遇敌、发现影响我船行动的海情、空情等情况。
(三)所在海区的灾害性天气、可疑漂浮物、航行障碍物、海水严重污染及其它突发的重大情况。
(四)进出港湾锚地和军事禁区。
人类的起源与进化(五)因故临时改变的计划。
(六)其它需立即上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友邻海区活动或跨海区执行任务,遇有特殊情况,也应向该区分局报告、请示。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航行警告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和作业时,应按局规定发送气象实时资料。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次结束后,应填写航次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分局(大队)指挥值班室,经核实后,报领补助。
第二十五条报告通报的要求
(一)上报航行计划的时限,需大队批准的计划提前一天上报;需分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两天上报;需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三十天上报。
(二)凡经批准的航行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如变更航行计划,需上报批准。
(三)使用电话通报、报告时要事先拟好电话稿,受话人应记录并复诵核对,重要情况应用传真或电报发出。
(四)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通报后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所有调度指挥来往的电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大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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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文大洋调查系指在渤、黄、东、南海之外的世界各海域的航行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大洋调查必须按要求制定严密的航行、作业计划及情况处置予案,报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大洋调查船应备齐大洋航行的各种证书和文件。
第三十条所有参加大洋调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审。
第三十一条船舶进入外国港口前,驶出外国港口后,必须向局报告进港安排和停靠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应即告局,如果情况危急,必须援助时可公开呼救。并应作好记录,按格式填写海事报告,送交有关当局签证。
第三十三条航行中需要对外籍船舶或人员在海上进行援助活动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船舶同我驻外机构的联系
(一)船舶抵达有我驻外机构国家的港口前,在给代理发报的同时,抄报我使、领馆,并在船舶抵港后,主动向使、领馆汇报和请示工作。
(二)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较大涉外情况和我船人员发生被劫持、暗杀、偷渡、失踪等重大事件,应
即向当地我驻外机构汇报并报局。在无法请示的情况下,由船党委(支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处理,事后报局。
第三十五条大洋调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具体组织实施参照《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指挥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指挥文件和资料是进行船舶指挥的基本依据和参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有关海洋、海洋调查、海上斗争方针政策性文件和规定。
(二)国际、国内的有关海洋法规。
(三)调查任务书、出航报告和航行计划。
(四)年度、月份用船计划。
(五)船舶技术资料。
(六)所属码头及有关港口、码头技术资料。
(七)下属干部及部署情况。
(八)调度值班日志。
(九)电报登记簿。
(十)台风、气象登记簿。
(十一)航海图书资料及报表。
(十二)海洋调查规范及资料。
(十三)其它资料。
第三十七条值班日志、电话登记本、重要文件及重大事件摘记本等是船舶指挥和海洋调查的重要历史资料,必须立案妥为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和参加海洋调查临时归属我局指挥的其它船舶。
第三十九条局、分局船舶指挥的气象保障,由局(分局)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区台)提供。
第四十条各分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分局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大队值班室
大队值班室是大队为开展日常工作而设立的综合性值班室,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大队值班室除办理大队领导规定的事务外,行使对所属在港船舶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分局授予的调度指挥权,接受分局指挥系统值班室的命令、指示和通报,并进行检查和落实,掌握大队船舶状况,按规定向分局指挥值班室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各级指挥值班人员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制度规定,享受补助和补休。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
船舶大洋调查的调度指挥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多种因素相互制约,为使整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船舶行动安全和任务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特制定“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作为上述《条例》和《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与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洋事业的发展,确保大洋调查任务顺利完成,使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船舶海上行动的有关规定等。
第三条本细则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原则制定,是局、分局组织大洋调查,实施调度指挥工作的依据。我局有关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的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调度指挥部门制定大洋调查任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计划、岗位责任等,均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大洋调查船的调度指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随机因素较多,必须按系统工程方法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各级领导要在目标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周密计划,严格分工,大力配合,按统筹协调程序,作好各项组织协调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园满地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大洋调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六条大洋调查任务的来源:
(一)由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任务;
(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由局或局属单位根据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并获局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大洋调查任务的立项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我国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和总的路线、方针,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较高的科学价值;
(二)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政治、外交斗争的需要;
(三)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相适应,任务、项目的提出与执行,主管业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可行性方案论证由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一般情况下需在执行任务的前一年提出要求立项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然后,由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通过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列入局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需报请国务院审批后才能立项。
第九条大洋调查任务通过局计划下达。承担任务的负责单位,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牵头组织制订调查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任务的目的要求;
(二)活动海区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线和站位布设、时间安排;
(三)对船舶航行、定位、通信、调查、甲板设备和其它船上仪器设备增(改)装、船舶动力系统及船体改装的要求;
(四)调查项目成果内容、鉴定及移交、分配方式;
(五)所需经费预算,外协技术要求;
(六)准备阶段工作计划、进度网络图及各参加单位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条调查任务的计划管理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
(一)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可行性方案论证及其评审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同有关部委进行会商;向国务院承办报批手续;向局属承担任务单位(分局、研究所)下达计划任务书;组织局机关有关部门
会审项目负责单位上报的业务实施计划方案,并负责承办下达批复;负责大洋调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的任务协调工作;参加备航检查;负责组织成果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编写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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