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4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10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1~2.13节的规定,负责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4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但不限于)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3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4施工交通
2.4.1场内施工道路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5施工供电
2.5.1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配置一个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施工供水
(1)本工程生产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供水部门协商解决水源点。承包人如采用地下水水源作为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源,取水方案须报监理人审批。需要时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和检验部门的水质检测报告,有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从水源点至施工区和生活区内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水系统等,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商标法论文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冬雨季施工措施
(1)承包人在该项工程施工前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式4份有详细说明的施工区排水、降水规划及有关排水、降水设备的数量、型号、性能、布置等资料以供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除了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尽早开挖截水沟、排水沟以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临时排水与截水设施。由于排水不畅而引起边坡失稳、工程延误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备有充足的排水设备及备用设备,以使部分设备发生故障时仍能排水。
(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自开工至完工验收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的正常排水。
(5)废水、废渣由承包人自设处理、排放、运输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废水、废渣不得排入、储存、堆集到别的工程内,废水排放须经处理,并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赔偿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2.8安全度汛
承包人应在汛期前,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可能的地下水位变化施工安全的影响,其内容包括:
(1)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大豆糖蜜
(2)按合同规定的河填过流特点的要求,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
(3)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4)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5)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6)发生超标准洪水、雨季地下水位变化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2.9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10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fm2007妖人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1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机械修配工厂;
(4)汽车保养站;
2.12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钻石进攻
2.13弃渣场
验光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4.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4.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