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雾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5.06.26
∙【字 号】武社建〔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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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正文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武社建〔2015〕4号
4氨基安替比林各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事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法归集、使用、管理公共收益,对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公共收益范围。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
二、规范公共收益使用。利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方面的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本小区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三、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
四、规范受托管理行为。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同时管理多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帐。
五、实行公示制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当将公共收益归集、使用的明细账目在住宅小区公示栏实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并对业主的询问予以书面回告。
六、规范移交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时,应当将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收益余额和收支账目提请业主委员会确认,在小区报告公示栏公示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
七、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各区房管部门要对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公共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电脑迷
八、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各区民政部门对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要加强指导监管,组织街道、社区定期开展检查,督导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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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处理纠纷和违规行为。各区应当重视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
业依法归集、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街道、社区应及时调解、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能分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