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电力如何认定
狂想曲数码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通知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其建设费用已摊入住房销售价格,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所以,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应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同时,该《意见》也规定,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深证a股指数
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小区业主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要求将室外配电设施无偿交供电企业进行管理,以保障小区的用电安全和交易稳定。
学生知识现状分析 jnc mp3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精神,住宅小区永久供电设施应作为住宅小区的基本配套设施。尚未确定室外配电设施产权的小区居民,有权请求对其所有权以协商、行政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所以权属居民共有的,则应按《意见》将室外配电设施无偿交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如所有权归新建住房单位所有,而新建住房部门不积极行使管理职责,可要求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由双方应签订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新建住房单位不得借口“谁投资,谁受益”拒不移交供电设施资产,并以此便利,非法进行二级供用电管理和收费,致使用户不但出钱买房,还要交纳配电增容费,承受高价电,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新建住房单位更不得代理收取电费后,不向供电企业缴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用户如有正常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则其代理行为有效,由电力企业向建房单位追缴。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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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对其所有的室外配电设施采取强制行为的,不得损害相应用户的合法用电权,不得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以外的原因中断供电,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否则将构成对用户新的侵权之债。建房单位或供电企业如已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消费者在获取证据的前提下,可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并进行经济索赔。
“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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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