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名美利坚合众国(英语: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nited States,简称:The States、America;缩写:US、USA)是由美国50州和一个联邦地区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美国本土位于北美洲中部,东濒大西洋,西滨太平洋,北靠加拿大,南接墨西哥及墨西哥湾。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除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之外的48个州都位于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州位于北美大陆西北方,东接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峡与俄罗斯隔海相望,夏威夷州则是太平洋中部的岛。此外,美国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还拥有多处领土和岛屿地区。
国土面积
美国国土面积为9,826,675平方公里(美国中央情报局,世界国家和地区第3名,次于俄罗斯、加拿大)。其中,陆地面积9,161,966平方公里,水域面积664,709平方公里;或为9,629,091平方公里(美国国家总审计局,世界国家和地区第3名,次于俄罗斯、加拿大)。
人口
3.0875亿(2010年,世界国家和地区第3名,次于中国、印度),人口密度33.7人/平方公里
(2010年,世界国家和地区第eboot179名,次于拉脱维亚、津巴布韦)。
理论化学
气候
美国几乎有着世界上所有的气候类型(地跨寒、温、热三带,本土处于温带),在主要农业地带少有严重的干旱发生、洪水泛滥也并不常见,并且有着温和而又能取得足够降雨量的气温。
影响美国气候的主要是北极气流,每年从太平洋带来了大规模的低气压,这些低气压在通过内华达山脉、洛矶山脉和喀斯喀特山脉时夹带了大量水分,当这些气压到达中部大平原时便能进行重组,导致主要的气团相遇而带来激烈的大雷雨,尤其是在春季和夏季。有时这些暴雨可能与其他的低气压会合,继续前往东海岸和大西洋,并会演变为更激烈的东北风暴,在美国东北的中大西洋区域和新英格兰形成广泛而沉重的降雪。大平原广阔无比的草原也形成了许多世界上最极端的气候转变现象。
法律
美国法律继承了英国的判例法传统,美国法院承袭“遵循先例”原则,属于英美法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19世纪中叶以前,早期的美国案件仍然经常引用当时的英国案例来应用,此后随着美国逐步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到如今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引用来源于国内案例。
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所有其他法律都源于宪法并低于宪法的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基于宪法的最高性,如果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任何一个美国法院都可以根据宪法来审理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年)中确立了法院的这项权力,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概述
美国与住房有关的立法属于公法范畴,成文法中有联邦法律和各州的立法。与居住有关的立法大部分属于公共福利,是由隶属于众议院银行和财政服务委员会负责立法与管辖的tmds
广义上说美国住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住宅区发展,联邦政府对住宅区楼宇的开发制定了提供补贴的政策。有关公共住房和租房方面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37翅膀力
年美国住宅法》 里。对住房的特种对象,如老年人、残疾人、爱滋病患者、戒毒人员等低收入和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人员提供了住房资助计划。除了立法外,美国政府还先后制定了不少政策性的住房资助计划.如“HOME计划”。同时还制定其他的计划,充分考虑联邦资助住房的安全性,低收入者住房保护等对促进购买公共住房.保护购房人利益.联邦政府制定了一些住房辅助计划和条例,包括“HOPE住房自有化计划”和《国民住房自有化信托》等。对无居所人住房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司徒特·麦肯尼无居所人资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此外美国政府对房屋租赁、住房抵押贷款和抵押保险都有一套完善的机制.特别是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非常活跃,体现住房金融的法律。包括FNMA,FHLMC,享受生命中的惊喜
GNMA,FAMC等。《1949年住宅法》第五篇第十部分专门对农村住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政府对州际土地出售.不动产安置程序,终止私人贷款保险等也建立了以各种控制计划为主的法律法规。对住房管理部门专门通过部门法规范其组织和运作。美国每年对建房和住房补贴都有拨款计划.还制定了每个独立机构,包括退伍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第的拨款法.有些是永久性拨款规定。 美国住宅法公法体系的特点主要是面对中低收入家庭。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美国的住房政策有过一系列的调整。其重点是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
济承受能力。采取各种各样鼓励私营机构参与的计划,并借助强有力的金融保障体系支持其相关政策,以实现为每一个美国家庭提供适宜住宅中舒适生活环境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历史上美国曾有以下几部住宅法,每部住宅法都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1937年美国住宅法》(United States Housing Act of 1937)主要对中低收入家庭公房资助,居民租赁等作出了规定,《国家住宅法》主要针对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保险。美国住宅法体系按照不同政党执政阶段以及不同经济时期,对公平住房,公房资助等进行了大量的改革。1937年的美国住宅法只保留了部分条款,或仅为其他法律引用而存在。
二、产生背景
三十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经济大萧条,住房建设和金融危机问题凸现。1934年,国会正式通过《国民住房法》确保人人对住房的抵押贷款,保护业主利益不受损害,由联邦政府负责担保,鼓励高贷款利率下的长期抵押。政府先后成立的有关住房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等,并且建“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 负责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32年建成“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FHLB)(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建立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监管下的十二家地区银行。提供短期信贷。
1933年依据HOLA设立了“房产贷款公司”(HOLC),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允许还贷期限较长。
1937年国会又通过一部住宅法,即《1937年美国住宅法》。该法在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难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设立了“美国住宅局”(USHA),以建立永久性的中央补助。由地方政府执行的低租金平民新村方案,1942年更名为联邦公共住房管理局(Federal Public Housing Administrati0n),1947年又更名为PHA(Public Housing Administration),1938年政府成立了uy444“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1968年该机构变成私人机构),其功能是从金融机构处购买贷款。
1949年对《国民住宅法》(National Housing Act)进行了修订,成立了“城市改建局(urban redevelopment agency)”,授权该机构对拆除四分之三的平民窟、改建城区进行补贴。主要是对老城区和破旧居室进行拆除,卖给私人机构重新开发 同年政府提出国家住房目标:“让每一个美国人拥有合适的住宅和居住环境”,并计划兴建大量的公共住宅单元。然而实施情况不太理想。
1954年住宅法(HOUSING ACT OF 1954),为防止城市危房现象更加严重,要求社区介入
城市改建,制订新的联邦住宅管理局抵押贷款担保计划.帮助贫民窟居民动迁,鼓励在城市改建区再造新房。
1964年住宅法(H0USING ACT OF 1964),实施低息贷款重建房屋计划,鼓励私营金融机构按照比市场水平低的利率向租赁性住宅项目提供贷款,而将此抵押权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出售给联邦全国抵押协会,其间差额由联邦政府补贴。私人机构兴建并出租低收入家庭住房 但是. 由于上述补贴数额庞大,政府财政收支艰难平衡。
1965年城市与住房发展法(HOUSING ANDURBAN DEVELOPMENT ACT OF 1965),在房屋住宅金融机构(HOUSING AND HOME FINANCE AGENCY,HHFA)的基础上,把联邦住宅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城市改建处,小区设施管理处合并,组建与内阁同级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DEPART.MENT)。以后许多住房计划由此部门负责实施,成为管理住房与社区、城市发展的主要部门,至今仍在积极发挥作用。
1965年的“租金增补”计划,特低收入家庭用于住房支出的比例限定在其收入的20% ,其余租金部分的差额则由政府提供补助。
1966年示范城镇和太都市住宅开发法(HOUSING AND METROPOLITAN DEVELOPMNETACT OF 1966)。制定了示范城市计划,选取城区新建,为兴建协调了健康、教育、福利、住房和就业各方面的计划提供补贴。采取财政鼓励的措施促使大都市地区作好开放空间、供水、废水处理和倾倒垃圾的规划。制定贷款担保计划,鼓励“新区”发展。
1968年住宅与城市发展法(HOUSING ANDURBAN DEVELOPMENT ACT OF 1968),设立政府垒国贷款协会(GOVERNMENT NATIO 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or GINNYMAY’)。制定了第236条款新的住房贷款补贴计划,减少贷款成本,继续为开发商提供担保和补贴,放开对公共住房的补贴和房屋修缮政府鼓励私人发展商从私人金融机构那里按照市场利率贷款,但实际须付利率为1%,其差额由联邦政府贴息。
1969年先后实施了第235条款的“自置居所计划”和第236条款的“租赁住宅计划”,但收效甚微,所以公房建设暂时中断。1970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ACT OF 1970)出台,为中等收入家庭进一步增加住房补贴计划和租金增补的数额。成立社区发展公司,通过适用担保债券为购买和开发土地融资的办法鼓励建造新城镇。
1970年紧急住宅融资法(EMERGENCYHOME FINANCE ACT OF 1970),授权住房贷款银行系统,降低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由联邦政府给予补贴。建立常规抵押的二级市场,为中低牧入家庭制定特别利率补贴计划。批准成立隶属“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FHLB)的“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协助FHLB下属的各储蓄与贷款协会开辟二级抵押市场。
1974年8月,经过长时间的酝酿, 出台了“1937年美国住宅法”第8条款计划(下文简称“第8条款计划”),替代原先的第235条款计划和第236条款计划,明确为低收入家庭的交付租金提供信用担保,在住房政策上有重大突破。而后,又提出“社区发展补助计划”(CDBG),将住房建设、都市重建和其他住房资助计划舍在一起,并将资金分配蛤各州和地方政府,旨在加强和健进社区的发展八十年代对第8条款计划又做了修订,提高租客承担租金的能力(由家庭收入的25%增至30%),并且降低政府确定的“公平市场租金”之标准。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针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的项目业主予以税收减免。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IMENT ACT OF 1977),该法(CRA)要求银行对以下对象能积极贷款,“帮助满足所在的整个社区的需求,包括中低收入的邻界地区”:不能作到这一点的银行将不能得到联邦决策者的允许购买其他银行,从事州际银行业务,或者开办或撤消分行 CRA不指导银行的具体贷款。相反,只是限定银行有一种广泛的确定性的义务去满足
所在社区的需求。由银行来决定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