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船级社规范(L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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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氏船级社
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
(LR:2004)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
2004年7月中文版光盘的编辑制作说明
 
1、     本光盘的翻译和制作主要依据劳氏船级社已出版的该规范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 No.1)及对2002年及2003年版的全部修改通知(即Notices)。
2、    由于本光盘出版时,劳氏船级社已发布了对2004年英文版的第一号修改通知(2005年Notice1),为此对于该Notice中的内容也已列入本光盘中。
3、    凡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 1)内容与各Notices的相应内容有不相符合
及矛盾之处,在一般情况下均以2004年7月英文版(包括2005年的Notice 1)为主,但也在个别地方吸收了Notices中明确合理的部分。
4、    在翻译编辑中凡发现英文版中有明显的笔误或印刷错误,均在中文版中作了更正,并报劳氏英国伦敦总部备案。
5、    由于承担这次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译文水平有限,可能译文中有若干不妥或误解之处,如有这种情况,在本规范的执行时应以英文版为准。
6、    本光盘的版权、出版、发行及解释权均属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各用户对本光盘的需要、意见或建议,均请直接与上海代表处联系。
 
劳氏船级社(亚洲)上海代表处
上海延安东路550号 海洋大厦三楼,邮编:200001
电话总机:+8621 51581000
传    真:+8621 63907327
第2分册  材料的制造、试验和认证规范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节  制造、检验和认证的条件
1.1 范围
1.1.1 凡经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或拟在劳氏船级社入级或认证的船舶和其它海上构造物以及相关的机械,其建造或修理所用的材料,均应按照本规范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查。锻造、铸造和挤压的材料应符合第1第2章的要求及第3第9章中有关的专门要求。系泊和锚泊设备、认可的焊接消耗品、组装钢质型材及焊接钢质机械结构,应符合第1第2章中适用的要求,并应分别符合第10111213章的要求。塑料应符合第14章的要求。
1.1.2 为使入级或认证,所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材料和部件,在涉及设计和建造的有关本规范中均有所规定。
1.2 材料质量和应用的资料
1.2.1 船舶、构造物或机械承造厂应向材料制造商提供这种为保证能按照本规范进行检查和试验所需的资料。特别是当可采用任选或附加条件时,更应如此。
1.3 认可
1.3.1 除在本规范其它章节中有专门说明者外,所有认可均适宜于拟作为海洋服务用途的材料。
1.3.2 按照第3章第10章生产的材料,应在经过劳氏船级社对供应这种型号产品认可的工厂中制造。根据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第11章第14章制造的产品应根据其中的要求进行认可。
1.3.3 为使工厂能够取得认可,制造商应向劳氏船级社表明该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使劳氏船级社认为满意。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实施一项规定的试验大纲,试验结果应使劳氏船级社满意。
1.3.4 材料认可的程序在劳氏船级社“船舶材料及评定程序”中予以规定。
1.3.5 当一个制造商有一个以上工厂时,则认可只对曾执行过试验计划的个别工厂有效。
1.3.6和岳姆干的水直流 对于第3章第10章中所指的材料,应在不超过3年时间间隔内,由验船师对制造商进行详细的定期检查,材料的认可方能维持有效。这一检查是在1.4节中所述的正常检验步骤之外的额外检查。
山丹地震最新消息1.3.7 当影响材料应用的制造程序参数所有变更时,制造商有责任在采用这一生产变更之前通知劳氏船级社。为维持这一认可,可能需要增加认可试验。
1.3.8 如一个经认可的制造商不能负责维持符合这些规范时,认可就可能被劳氏船级社中止,直到认为已经满意地进行了改正和预防的措施为止。
1.3.9 在所有情况下,对于一个看起来不能维持符合这些规范或认可范围的制造商,劳氏船级社将减少其认可的范围或撤消对该制造商的认可。
1.3.10 下列的认可表在劳氏船级社网站及劳氏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的CD-ROM中刊出:
认可的材料制造商表
认可的用于船舶建造的焊接消耗品
闸管认可的涂料,树脂,增强塑料和其相关材料表
认可锚的一览表
1.4 检验程序
1.4.1 应允许验船师进入工厂的所有有关部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料,使之能证实材料的制造工作是按照认可的程序进行的。工厂还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在试验材料的选择、力学性能试验的见证和材料的试验等方面,为验船师提供方便。
1.4.2 在材料提交验收前,制造商应向验船师提供定货单、技术说明书和规范要求的任何附加的专门条件等详细资料。802.1x
1.4.3 在最终验收前,所有材料均应在验船师可接受的条件下受到规定的试验和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且所有材料均应使验船师满意。
1.4.4 这些规定的试验和检查应在制造商工厂交付成品材料之前进行。如果供应的材料是粗
加工或未完工的,则制造商应尽可能多地进行这些规定的试验,且任何未完成的试验和检查均应在制造的后续阶段中进行。
1.4.5 在后续的加工或制造工作中,如果证明任何材料不能令人满意,则不论其以往的认证情况如何,均将予以拒收。
1.5 变通的检验程序
1.5.1 当材料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采用半连续或连续的方式进行批量生产时,则可采用劳氏船级社认可的变通的试验和检查方法。
1.5.2不死的中国人 为使认可能予以考虑,制造商应符合第2节的规定。
1.6 化学成分
1.6.1 用于认证目的的桶样分析,应在加入所有合金元素,并经过足够时间使这些增添物在整个桶内得到匀衡后方能确定。
1.6.2 取样的方法应保证报告的分析能代表铸造。
1.6.3 当采样多于一个时,最终证件结果的平均方法以及确定可以接受的成分变动应取得验船师的同意。
1.6.4 桶样化学成分应由制造商在设备完善和人员合格的试验室测定。制造商的化学分析将被接受,但如验船师提出要求,则可进行临时的独立核查。
1.6.5 分析应包括本规范有关章节中详细规定 的所有元素的内容,如认为适宜,应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
1.6.6 验船师可自行决定,是否从产品中取适当的样品,核查其化学分析。这些样品应取自用于力学性能试验的材料,但当无法实现时,则可与制造商商定一变通的程序以取得有代表性的样品。产品样品偏离规定桶样分析的容许范围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1.6.7 制造商应对所有化学分析记录至少保留7年,这些记录应在需要时提供验船师使用。
1.7 热处理
1.7.1 材料应在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或允许的条件下供应。
1.7.2 热处理应在结构适宜的炉内进行。这些炉能有效地维护并备有可以控制和记录温度的足够设备,其尺度应能允许整个单件均匀地加热到必要的温度。当有很大的部件需要热处理时,可以专门考虑变通的办法。
1.7.3 包括所有热处理温度图表在内的记录,制造商应至少保留7年。
1.8 试验材料
1.8.1 应提供足够的试验材料,用于制备专门要求中所述的试件。然而,由于制造商的利益,可以提供附加的材料作为必要的再次试验之用。因为不足或不被接受的试验材料可能是造成拒收的一种原因。
1.8.2 用于试验的材料应是这一单项或一批材料中具有代表性的。除在本规范下面几章中作出变通程序的规定之外,试验材料应待所有规定的热处理完成后方能分割开。
1.8.3 所有试验材料均应由验船师或他授权的副手选择,并用适当的标志作出标记。这些标志在试样制备过程中应予保留。
1.9 定义
1.9.1 下列定义可用于本规范:
单项:交付的单个锻件、铸件、板、管或其它轧制产品。
件:由单个扁锭或钢坯轧制成的产品,或由单个钢锭直接轧制成的板、带钢、型钢或棒钢。
批:作为一组交货试验的数个相同的单项或件。
1.10 力学性能试验
1.10.1 试件的尺度、数目和取向应符合第2章的规定及产品的专门要求。
1.10.2 当要求做夏比冲击试验时,应制备一组3个试件,冲击能的平均值应符合以后几章的要求。其中一个单值可以较规定的平均值为低,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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