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模式作者:王俏gdp平减指数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9期 摘 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能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则是对著作权人这一专有权利的限制,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模式入手,在结合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判断标准的完善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模式
一、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模式
《伯尔尼公约》第9神户人工岛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尽管这一规定仅允许各成员国对复制权规定例外,但仍然为各国规定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提供了依据。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更是以基本相同的措辞规定,成员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专有权利”孕毒症作出限制或例外。虽然各国均规定了对“专有权利冯志明自杀”的限制和例外,但在名称和立法例上有很大区别。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一)因素主义模式
因素主义模式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符合了要素规定的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版权法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的行为称为“合理使用”(fair use),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规定了法官在判断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坠入魔法世界”时四个可供参考的因素。因素主义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但这种模式也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使社会公众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之前不能进行合理预测,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和使用他人作品。opera 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