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一、业务概述
代发工资是指银行根据与单位和客户的签约,通过“批量代理业务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批量入账,将有关款项自动转入预先约定的个人账户上。 二、业务要求
(二)代发工资清单上的员工已全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代发工资的款项必须由基本账户划转;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代发工资时,应通过“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中开立的“代发工资专户”核算,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网点必须向分行申报商户代码。
(五)必须下载回传文件、打印成功与不成功代发清单、核实清单中失败交易,及时将失败交易资金退
回委托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一)首先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提交员工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实委托单位代发工资的来源。
(三)向分行申报商户代码。
(四)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提交代发工资清单、磁盘和代发工资资金。
1、代发工资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帐号、金额、笔数合计、金额合计、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及编制人名章。
2、磁盘的内容为代付清单的电子版(按照我行提供的代付程序客户端编制的)。
扣收代发工资款项退回支票及磁盘通过?否是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审核支票及校验数据磁
盘等资料开立活
期账户向分行申报
商户代码在批量代收付系统进行操作
下载文件、打印清单核对。
核对后交客户
客户网点
3、代发工资资金。如委托单位在我行开户,可提供支票,支票
收款人为委托单位的名称,支票用途为代付工资;如委托单位未在我行开户,由委托单位主动付款,收款人为委托单位的名称,汇款用途
为代付工资,我行不受理支票。
(五)受托网点与客户办理交接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提交单位、
提交物品(如代发工资清单、磁盘或支票等)。
(六)受托网点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退委托单位。核对内容包括:
1、代发工资清单上总笔数、总金额与明细是否相符。
2、委托单位如提供支票,应审核支票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填写
是否正确,金额与代发工资清单是否相符。
3、核验代发工资清单和支票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以上内容核对相符的,核对人应在代付清单上签章确认。
(七)委托单位委托我行代付工资且其未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将代付工资资金汇入我行时,禁止将款项转入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必须通过“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中开立的“代发工资专户”。
(八)通过“批量代理业务集中处理系统”进行代发工资批量入
账操作。
(九)下载回传文件,打印成功代发工资清单并进行核对(清单
可不附传票),确定未成功代发明细,将成功代发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和核对人签章交委托单位。
(十)会计分录:
财务报销管理系统
1、未在我行开立基本户的:
借:304同城行处往来处
贷: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代付工资专户
2、扣款:借:222活期存款
或23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代付工资专户
贷:2440499应付其他代理款项
3、入账:借:1400499应收其他代理款项
贷:228个人活期存款
4、清算:借:2440499应付其他代理款项
贷:1400499应收其他代理款项
四、风险提示
(一)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代发工资款项。
(二)已成功扣账。
(三)清单核对人应与代发工资文件上传人不为同一人。
第二章代收代扣业务
第一节集中代收付业务
一、业务概述
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简称收、付费机构)通过各分支行所在地结算中心(或类似机构)作为代收付中心向我行提交办理的代收付业务。
二、业务要求
(一)收、付费机构的增加、变更及删除等由各分支行所在地电
子结算中心(人行或类似机构)向各参与银行公布,未在各分支行所
在地电子结算中心公布名单之内的收、付费机构不能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
(二)代收付业务包括收费机构发起的批量代收业务、收费机构发起的实时代收业务和付费机构发起的批量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
通讯费、保险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
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三)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
代收协议是指办理代收业务的收费机构和付款人签订的劳务协
议及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签署的授权协议。
代付协议是指办理代付业务的付费机构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代
理付款协议。
(四)受理付款人的申请,根据业务性质要求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订相关代付协议,如代发工资协议、代付保险金协议、委托
扣款协议等。
(五)合同(协议)号编制必须按照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贷)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的编码规则执行。
(六)集中代收业务可由付款人与收费机构直接签订代收协议,
由收费机构进行合同(协议号)的编写、信息录入和提交,再经代收
付中心转交我行确认或补充,我行须于下一个工作日通过协议数据交
换系统或其他途径将已经确认或已经补充的信息返回给代收付中心。
三、操作流程
(一)受理付款人的申请,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要求付款人
提交下列资料:
1、《授权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签约的要求付款人或代理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名确认,同
时提交下列资料:
(1)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如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若户名与付款人不一致,则必须由付款人本人亲自到我行签约,不可由他人代签。
(3)提供我行存折或我行借记卡。
(二)对付款人信息资料进行录入和变更(具体操作可参照《清
算组织接入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业务手册》)。
(三)将付款人协议信息通过协议数据交换系统或其他途径提交
到代收付中心,提交时限为:当天发生的业务(新增、变更、删除)
绝缘子串均当天录入汇总,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昨天已登记的协议信息提交到代
收付中心。当天接收的需要确认或需要补充的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昨天接收的并已经确认或已经补充的信息返回给代收付中心。
四、风险提示
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必须专夹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节国库业务
一、业务概述
TIPS电子缴税业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提供的缴
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将纳税人缴税信息通过TIPS中心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纳税人指定账户即时扣款并将相关结
果信息返回税务机关,每天营业结束,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后将库款划解收款入库,实现纳税人当天缴纳的税款当天入库。
二、业务要求
(一)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必须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
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23703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经收纳的预算
超高压软管收入款项等。
(二)分行向总行以业务请示单方式申请开办国库系统。
(三)业务开办前,应指定一个网点代理辖内机构国库业务的清算,在“23703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535”业务品种下开立清算专户,并使用“国库清算网点主管菜单”中“征收机关代码档维护”菜单将专户、国库代码等信息在国库系统中进行维护,以便归集全辖所有的联网缴税资金,通过支付系统报解人行国库,并负责与人民银行系统进行对账。
(四)开办实时或批量扣税业务前,各网点应与客户签定三方协议。
三、操作流程
(一)网点收到纳税客户交来的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三方协议,按三方协议签定要求审核。审核无误
在纳税人开户银行确认栏进行填写并由主管审核后加盖业务公章确
认,两份交还客户,一份归档专夹保管。
(二)柜员在“国库系统分行营业部操作”—“国库系统三方协
议约定”进行协议书录入维护处理,对纳税客户指定的缴税帐户加以标识确认,输入帐号、纳税人编码、税务登记证、备注(用途)后打
印核对。
(三)网点收到中心发来的扣税或退税请求信息后,综合业务系统将对纳税帐户进行自动即时扣款或退款,并将相关结果信息返回税务机关。
(四)综合业务系统将实时成功扣税的款项从纳税人扣税帐户自
动转入“23703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专户,将退税成功的款项转入纳税人扣税帐户。会计分录:
1、付款帐号与收款帐号不同所(即非分行营业部帐户):
账户行所:借:222活期存款等
贷:24403辖内应付帐款
清算行所:借:14003辖内应收帐款
贷:3050202部门往来
借:3050202部门往来
贷:23703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
数字调节器2、清算行自身纳税帐户:
借:222活期存款等
yig滤波器贷:3050202部门往来
借:3050202部门往来
局部镀锡
贷:237待报解预算收入
3、清算行收到总行发来的支付系统报文,与对应日期“电子缴
税交易清单”核对无误后,手工划转至人行国库中心。会计分录:借:23703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