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镍镉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和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转轴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
GB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炎焰原子吸收分光光法
GB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法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生发梳HJ489 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谱法(暂行)
HJ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和测定 离子谱法(暂行)
HJ550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abs耐高温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输液瓶
HJ/T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刷毛辊
HJ/T199 水质 决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HJ/T344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 battery industry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电池的制造业。
3.2 糊式电池 paste-lines cell
用被电解质浸湿的淀粉凝胶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3 碱性锌锰电池 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为二氧化锰,负极为锌的原电池。
3.4 纸板电池 paper-lines cell
用浸透电解质的纸板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5 锌空气电池 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气中的氧气为正极活性物质,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含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
3.6 锌银电池 silver zinc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银,负极为锌的电池。
3.7 扣式电池 button cell
总高度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似硬币或纽扣。
3.8 铅蓄电池 lead 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9 镉镍电池 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
3.10 氢镍电池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含氢氧化钾水溶液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蓄电池。
3.11 锂电池 lithium cell
含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
3.12 锂离子电池 I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机溶剂电解液,利用储锂的层间化合物作正极和负极的蓄电池。
3.13 太阳电池 solar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器件。
3.14 硅太阳电池 silicom solar cell
大型设备包装箱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电池。
3.15 非晶硅太阳电池 amorphous shilicom solar cell
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阳电池。
3.16 现有企业 ex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1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设构建)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 企业连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电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施边界。
3.2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理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