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公布日期】2020.07.16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开征求《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我们起草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1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新闻出版(版权)行业技术进步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ii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贯彻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适用、公正公开、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体系,制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以及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制定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协调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六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检验检测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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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及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第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双面斜纹布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其在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审批发布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起草;
(四)组织、指导、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批准和发布行业标准;
(五)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适时复审;
(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和管理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批准成立和管理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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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决定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水泥增强剂配方 (一)拟订标准化政策、规划、计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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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统一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协调管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统一负责行业标准的编号与备案;
(四)统筹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五)协调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工作;
(六)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标准化政策、规划、计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三)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草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任务;
(四)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审查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和报批材料;
(五)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的制定;
(六)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
(八)指导、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承担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标准化管理部门交办和委托的标准化其他相
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