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94-2019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9版) DB31/294-2017
为加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上海市局技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海地方标准DB31/294-200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进行修订,现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修订版DB31/294-2017《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发布。该标准,将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5月1日开始对上海市住宅小区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将按新标准执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cd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03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2174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与定义
GB/T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组成。
5系统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那么、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5.1.4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5.1.6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 项目
| 设施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1 | 周界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装置
|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 塑料机器人强制 |
2 |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 | 强制 |
3 |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 强制 |
4 |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推荐 |
5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监控中心 | 强制 |
6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彩摄像机
| 小区周界 | 推荐 |
7 |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 强制 |
8 |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含与小区地面、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内主要通道 | 强制 |
9 |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 强制 |
10 | 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 | 强制 |
11 | 小区主要通道 | 推荐 |
12 | 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推荐 |
13 |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含〕以下除外] | 强制 |
14 |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直接进户的除外] | 强制 |
15 |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 强制 |
16 | 监控中心 | 强制 |
17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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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序号
| 项目
| 设施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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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 管理副机
| 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19 | 对讲分机
| 每户住宅 | 强制 |
20 |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21 | 监控中心 | 推荐 |
22 | 对讲主机
| 杜仲橡胶种植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强制 |
23 |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 推荐 |
24 | 管理主机
| 监控中心 | 强制 |
25 | 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
| 出入口凭证
检验和控制
装置 | 小区出入口 | 推荐 |
26 |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 强制 |
27 | 住宅楼栋出入口、电梯 | 推荐 |
28 | 监控中心 | 强制 |
29 | 控制、记录
装置 | 监控中心 | 强制 |
30 | 室内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器
| 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31 | 毛坯房【一】二层住宅,顶层住宅〔含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 | 强制 |
32 |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 强制 |
33 |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上【一】二层住宅 | 强制 |
34 |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 | 强制 |
35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36 |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 住户客厅、卧室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 强制 |
37 | 卫生间 | 推荐 |
38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39 | 监控中心 | 推荐 |
40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装入侵探测器的住宅 | 强制 |
41 |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42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43 | 监控中心 | 强制 |
44 | 电子巡查系统
| 电子巡查钮
|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地下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箱〔池〕,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设备机房区域 | 强制 |
阻焊油墨45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监控中心 | 强制 |
46 | 实体防护装置
| 电控防盗门 | 住宅楼栋出入口〔别墅住宅除外〕 | 强制 |
47 | 内置式防护栅栏 | 商铺、会所〔包括裙房〕等建筑物作为小区周界的,建筑物与小区相通的【一】二层窗户 | 强制 |
48 | 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强制 |
49 | 与小区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 推荐 |
50 狭基线纹香茶菜 | 与小区外界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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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5.2.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5.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且最大距离应≤70m。
5.2.5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周界报警系统报警主机应符合5.5.10
的相关要求,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5.2.8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5.2.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3.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a〕出入口、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
b〕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c〕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d〕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e〕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f)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g)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2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
b)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c)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3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4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5.3.5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b)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
c)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d)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e)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f)公共租赁房每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5.3.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50TVL。
5.3.8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实验室自动清洗机
5.3.9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10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3.11具有16路〔含〕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