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 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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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城市规划模型
(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第四条 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优化区域科普资源配置,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地区之间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统筹推进科普公共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香港、澳门的联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整合科普资源,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满足公众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盖面和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装配式隔墙板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科普工作。
酒精壁炉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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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会议具体负责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电动车太阳能充电器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报告;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
(四)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五)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二)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基础条件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三)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四)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专家开展科普活动;
(五)科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公益宣传、科普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工作,完善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普产品制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各种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科学技术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校青少年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完善科学教师配备与培养机制、课程设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教学保障体系,建立学校科学教育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教育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利用科技类博物馆、青少年宫、科普教育基地等开展科学教育活动和科技创新教育活动,支持和引导在校学生参加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科学素质内容纳入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教材,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普及绿发展、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等知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科普工作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科普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工作规划,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根据不同人特点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科普活动;定期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分级建立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料库,构建健康科普核心信息发布机制,建设健康科普平台和健康科普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工作,倡导绿低碳发展,促进社会形成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升公众生态科学素养,促进林业先进和实用技术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相关产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