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立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运营 管理与监控、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现有、新、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4295空气过滤器
GBZT 16157固左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立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538固左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左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环境空气铅的测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固左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谱法
HJ 685固左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左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836固泄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疑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泄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是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或极板加工或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
3.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左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呈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左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值和执行时限
4.1. 1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4 月1日起执行。
表1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 | 排放限值 mg/nf | 強位产品基准排气址 n?/7j KVAh 产品 | 监控位逬 |
1 | 铅及其化合物 | 防水牛津布035 | 极板制造+组装 | 2.81X106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
极板制适 | 1.97X106 |
组装 | 8.42x10s |
2 | 硫酸雾 | 5 | / | / |
| | | | | |
2
3 | 颗粒物 | 20 | / | / | |
注1:爪位产品基准排气址仅适用于极板制适和组装段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讣算。 2:typec转usb单位产品基准排气虽不作为达标排放的判定依据.只作为计算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虽:排放浓度的依据。 |
| | | | | |
衣架勾
4.1.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立。新建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
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表2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定心支片序号 | 污染物 | 监控浓度限值mg/nf | 监控位宜 |
1 | 钳及其化合物 | 0.001 | 按照 GB 16297 和 HJ/T55 的规定执行 |
2 | 硫酸雾 | 0.3 |
| | | |
4. 2其他规定
4. 2.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髙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 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
气咼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左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手动胶
式中:
P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mg/m」;
Q总一一实测排气总量,nF,铅及其化合物排气总量为所有排放铅及英化合物的排气筒排气量 之和(除化成工段及锅炉废气排放量外);
Yi 一一某种产品产量,万kVAh;
Qi, 一一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戢,nF/万kVAh:
P . 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f:
若Q总与S YiQ.,的比值小于1,则以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泄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巻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未采 取上述措施视同超标。
4.2.3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帀内有建 筑物时,排气简高度应高出最髙建筑物3米以上。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 1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泄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泄,建立企业监测管理制度,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采样和测定方法
5. 2.1排气筒中铅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雾采样点设置按照HJAT 397执行,颗粒物采样点设置按照 GB/T 16157 执行。
5. 2.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按GB 16297附录C、HJ/T55 的规定执行。
5. 2. 3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照GB 16297执行,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和生态环境部规 定的方法标准执行。
5.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左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英方法适用范帀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标准名称 | 标准編号 |
1 | 铅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HJ 538 |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539 |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 685 |
| 硫酸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谱法 | HJ 544 |
3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 16157 |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址法 | led节能灯制作HJ 836 |
| | | |
5. 3监测工况
5. 3.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左。
5. 3.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企业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3.3企业自行监测时应记录当时运行工况。
6运营管理与监控
6.1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
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 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二级除尘设施或者三级除尘设施。
6.2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
铸板、分刷片及化成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宜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 抽风废气应经过废气处理装巻处理。
6.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排风系统运行压力、风量变化、除尘装置运行压差和检漏 的在线监测及自动记录等:记录各废气治理设施的立期维护及滤料更换情况,并保留台帐备查:同时 防止环保治理设施运营、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 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