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环保部门的路检常使用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法为:(1)对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方法;(2)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3)对摩托车采用怠速法。这几种检测方法具有检测操作简单易行、仪器价格便宜合便于携带、以及检测时间短的优点。 3.1 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验
(依据GB 18285-2005)
对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的定期检验,依据GB 18285-2005要求,至少应该用双怠速检验法。 3.1.1 怠速与高怠速速工况
(1)怠速工况
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
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2)高怠速工况
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在GB 18285-2005中规定: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2 检验方法
(1)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
(2)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点火正时仪、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测量时, 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3)发动机工况循环见图3-1。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若为多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图3-1 检测程序示意图
3.1.3 注意事项
(1)检验时,发动机怠速应符合规定。
(2)检验结束后,抽出取样探头,待仪表回零后再检下一台车。
(3)取样探头不用时要吊挂,防止污染受损。
(4)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5)在GB 18285-2005中规定: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3.1.4 检测结果判定
车辆检测得出的双怠速尾气检测数据中(HC、CO),有一项超过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则被认为排放不合格。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双燃料汽车得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达到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判定合格。
3.1.5 双怠速排气污染物限值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3-1和3-2(依据GB 18285-2005)。
表 3-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 型 | 类 别 |
怠 速 | 高怠速 |
CO (%) | HC (x 10-6) | CO (%) | HC (x 10-6)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 0.5 | 100 | 0.3 | 100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0.8 | 150 | 0.5 | 150 |
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 1.0 | 200 | 0.7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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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 型 | 类 别 |
怠 速 | 高怠速 |
CO (%) | HC (x 10-6) | CO (%) | HC (x 10-6) |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900 | 3.0 | 900 |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1) | 0.8 | 150 | 0.3 | 100 |
2001 年10 月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1.0 | 200 | 0.5 | 150 |
1995 年7 月1 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 5.0 | 2000 | 3.5 | 1200 |
1995 年7 月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2004 年9 月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1.5 | 250 | 0.7 | 200 |
注:对于2001 年5 月31 日以前生产的5 座以下(含5 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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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检验
(依据GB 3847-2005)
对于2001 年10 月1 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用滤纸式烟度计测得烟度值(Rb)。
3.2.1 自由加速工况
在发动机怠速下,迅速但不猛烈地踏下油门踏板,使喷油泵供给最大油量。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
3.2.2 自由加速滤纸式烟度
在自由加速工况下,从发动机排气管抽取规定长度的排气柱所含的碳烟,使规定面积的清洁滤纸染黑的程度,称为自由加速滤纸式烟度。
3.2.3 检验方法
(1)受检车辆
①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消声器并且不得有泄漏。
②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另外使用燃油添加剂。
③测量时发动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温度应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热状态。
④自1995年7月1日起新生产柴油车装用的柴油机,应保证起动加浓装置在非起动工况不再起作用。
(2)测量循环
①测前准备
用压力为300~400kPa 的压缩空气清洗取样管路,把抽气泵置于待抽气位置,将洁白的滤纸置于待取样位置,将滤纸夹紧。
②循环组成
a、抽气泵抽气:由抽气泵开关控制,抽气动作应和自由加速工况同步。
b、滤纸走位:每次抽气完毕后应松开滤纸夹紧机构,把烟样送至试样台。
c、抽气泵回位:可以手动也可以自动,以准备下一次抽气。
d、滤纸夹紧:抽气泵回位后手动或自动将滤纸夹紧。
e、指示器读数:烟样送至试样台后由指示器读出烟度值。
③循环时间
应于20s内完成(2)-②所规定的循环,对手动烟度计,(2)-②-e的规定可以在完成第(3)条测量程序后一并进行。
④清洗管路
在按第(3)条测量程序完成4 个测量循环后,用压力为300-400kha 的压缩空气清洗取样管路。
(3)测量程序
①安装取样探头:将取样探头固定于排气管内,插深等于300mm,并使其中心线与排气管轴线平行。
②吹除积存物:自由加速工况进行三次,以清除排气系统中的积存物。
③测量取样:将抽气泵开关置于油门踏板上,按自由加速工况循环测量四次,取后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所测烟度值。
④当汽车发动机出现黑烟冒出排气管的时间和抽气泵开始抽气的时间不同步的现象时,应取最大烟度值。
3.2.4 烟度测量限值
依据GB 3847-2005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对于2001 年10 月1 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①自1995 年7 月1 日起至2001 年9 月30 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
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②自1995 年6 月30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3.3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验
(依据GB3847-2005)
对于2001 年10 月1 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用透射式烟度计测得排气光吸收系数(K)。
3.3.1 检验方法
(1)试验条件
①试验应在汽车上进行。
②试验前不应长时间怠速,以免燃烧室温度降低或积污。
③关于取样和测量仪器的条件亦适用本试验。
④试验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燃料。
(2)车辆准备
①车辆在不进行预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试验。出于安全考虑,必须确保发动机处于热状态,并且机械状态良好。
②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如果温度低于80℃,发动机也应处于正常运转温度。因车辆结构,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它方法使用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例如,通过控制发动机冷却风扇。
③采用至少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它等效方法对排气系统进行吹拂。
(3)试验方法
①目测检测车辆的排气系统的相关部件是否泄漏。
②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对重型发动机,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10秒钟。
③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秒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
④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关于这一点,在测量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例如:通过监测发动机转速,或延长油门踏到底后与松开油门前的间隔时间,对于重型汽车,该间隔时间应至少为2秒。
⑤计算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在计算均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
3.3.2 烟度测量限值
依据GB 3847-2005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对于GB 3847-2005标准实施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1)自GB 3847-2005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