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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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30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施行日期】2014.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114号)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长输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06:2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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