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适用范围
2.0编制依据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0411-2007
集团和城市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标准及合同
3.0施工工艺
3.1 施工准备
3.1.1材料
3.1.1.1门窗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 证、原材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主要材料进场前应经送检合格才能使用。对于进口材料,应检查其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经销商许可证等,密封胶类应严格核对材料的批号与合格证的对应情况。
3.1.1.2铝合金门窗用型材的化学成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份》GB/T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规定。
3.1.1.3门窗设计应提供深化设计图纸,铝门门窗型材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其中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杆件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2.0mm,门其它一般受力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
不小于1.4mm,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杆件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1.4mm。玻璃压线等配套铝料最小实测壁厚应不小于1.0mm。局部受力不够,可通过加钢衬的方式加强,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
3.1.1.4表面喷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为阳极氧化,且为AA15级,干膜平均厚度≥15μm,最小局部膜厚≥12μm。表面处理为氟碳喷涂做法时,一般采用二涂或三涂。采用三涂时,干膜平均厚度≥40μm,最小局部膜厚≥35μm。采用二涂时,干膜平均厚度≥30μm,最小局部膜厚≥25μm。 3.1.1.5门窗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与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3.1.1.6玻璃
a)门窗玻璃的品种、颜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选用。
b)门窗玻璃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c)玻璃品种的选用应符合安全及节能设计或有关规范要求。
d)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
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用于建筑物的安全
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e)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①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②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
③单块玻璃大于1.5㎡;
④沿行街单块大于玻璃1.2㎡;
⑤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⑥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3.1.1.7密封材料
a)门窗用密封毛条应符合《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635的规定。门窗所用密封垫片、密封堵件等密封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b)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采用合同规定的品牌,并采用中性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c)门窗铝框与墙体之间、玻璃与铝框之间、铝材与铝材之间密封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
d)玻璃采光井天面,采用隐框时,玻璃与支撑骨架之间采用中性硅酮结构胶,玻璃与玻璃之间密封采用耐候胶。
e).所有密封胶、结构胶须提供不少于10年质保的质量保证书。
f).同一工程或同一标段必须采用同一品牌密封胶、耐候胶、结构胶,各种品牌不能混用。
g)各种密封胶、耐候胶、结构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进行与其接触材料(砼、玻璃、铝型材、石材、瓷砖等)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性试验,检验不
合格的成品不得使用。进口密封胶、结构胶应具有商检证。
3.1.1.8其它材料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其邵氏硬度为80±5,长度不小于 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