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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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可以有效管理景区日常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小整理的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一起看看吧!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1、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3、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5、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6、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09 09:2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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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旅游   景区   质量   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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