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0.06.29 |
施行日期 | 2010.07.01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0]64号 |
主题类别 | 爱国卫生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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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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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
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城市建筑彩宜选用浅灰的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
2.4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的设施、设备。
2.7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
围环境相适宜。
2.12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调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及时拆除。
2.14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三、公共场所及设施
3.1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损、地砖松动等现象,道缘石、护栏、路牌、人行道铺装材料不能缺失,交通标线、标志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黄土裸露、井盖残缺、下水道堵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2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3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3.4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3.5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
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造型应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
3.9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管理区域,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其他需设置临时占道摊点的街道和公共场所,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3.10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3.1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城市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告知或引导护送至民政救助部门实施救助。
四、环境卫生
4.1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冬季雪后及时扫雪、铲冰,非结冰季节主次干道按要求洒水作业。
4.2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废物箱(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并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城市主次干道、人车流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中一类公厕不少于总数的20%。
4.6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7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一类、二类区,不得开设金属切割、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门店;商店、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设备吸引顾客。
4.8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的锅炉、茶浴炉使用时不得冒黑烟;餐饮业要有油烟、烟尘污染处理设施;烧烤摊点不得使用燃煤等有烟烧烤炉具;街道两边和夜市的饮食摊点不得使用有烟煤、燃煤散烧等重污染燃料,要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无烟型煤等轻污染燃料。
4.9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四包”(包卫生清洁、包秩序良好、包绿化优美、包设施无损)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4.10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和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11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机动车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农用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4.12原则上不允许在街头设置临时销售、咨询、宣传站点,确需设置的,须经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安排,定时、定点设置。
4.13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4.14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园林绿化
5.1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5.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并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5.3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碰架空线的原则。
5.4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5.5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6鼓励和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