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加强法案”条款
(2002国家安全法案H.R. 5710,第225部分补充规定) 美国法典注解
犯罪和刑事程序第18条
第一部分――犯罪
第47章-伪造或假声明
第1030条在连接计算机时进行伪造和相关行为。
(c)在本部分的附属部分(a)或 (b)规定下,对于违反的处罚是 (1)(A) 除了符合(a)(1)规定的情况,如没有由于这部分内容下的另一桩违反案件而被定罪,或者试图违反在本段内容内包含的会受到惩罚的案件之后违反的案件,按本条款规定处于,或者处于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被判和监禁;以及
(B) 在符合本部分的附属内容(a)(1)规定的违反情况下,由于该部分内容下的另一桩违反事件而被定罪,或者试图违反本段内容内包含的会受到惩罚的案件之后出现违反案件,按照本条款规定处以,或者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被处以和监禁;
(2) (A) 在附属部分(a)(2), (a)(3), (a)(5)(A)(iii),或该部分(a)(6)的情况下,未在违反本部分规定内容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需受处罚的内容之后再出现违反,除了在附属段落(B)的情况,该条款下规定处以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实行和监禁。
(B)在违反属于在附属部分(a)(2)规定内的案件,或者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实行或监禁,如果--
(i)违反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
(ii)违反是为了进行任何违反宪法或美国法律或任何州法律的刑事或侵权行为;或
(iii)获得的信息价值超过5,000美元;
(C)违反本部分附属部分(a)(2)、(a)(3)或(a)(6)规定的内容,且是在违反该部分内容的另一
桩案件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的,按本条款规定处以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和监禁;
(3)(A) 违反附属部分(a)(4)或该部分(a)(7)规定的内容,但未在因违反这部分内容的另一桩案件而曾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按本条款规定处以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和监禁;和
(B) 违反本部分附属部分(a)(4), (a)(5)(A)(iii)或 (a)(7)规定的内容,且在因违反该部分内容的另一桩案件而被定罪,或试图违反本段规定须受处罚的案件之后违反,按本条款规定处以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和监禁; 和
(4)(A) 除了如同第5段所规定的情况,出现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该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按本条款规定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和监禁;
(B) 在违反附属部分(a)(5)(A)(i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该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在此条款下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和监禁,;
(C) 除了第5段规定的内容,在违反附属部分(a)(5)(A)(i)或(a)(5)(A)(ii)规定内容,或试图违反任何附属部分规定须受处罚的内容的情况下,并且该违反出现在另一桩因违反本部分内容而被定罪之后,按本条款规定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和监禁;以及
(5)(A)如果违反者通过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意地或无意地造成或试图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按本条款规定处以或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以及
(B) 如果违反者通过违反附属部分(a)(5)(A)(i)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意地或无意地造成或试图造成死亡,按本条款规定处以或任何年限的监禁或终身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
(d)(1) 美国政府秘密机构,在任何其他有此类权力的机构之外,将有权力调查这部分内容范围内的侵犯事件。
(2) 联邦调查局具有对附属部分(a)(1)内容下的侵犯事件有进行最初调查的权力,包括涉及
间谍、外国反间谍、以及为了国防或外交关系使受保护信息免除未经许可的泄漏、或限制性数据(1954年的原子能法案第11部分定义过该词汇(42 U.S.C. 2014(y)),会影响美国秘密机构按照这条款中3056(a)部分所规定的责任造成的侵犯除外。
(3)此类权力机构将按照由财务部长和首席检察官达成的协议进行。
美国法典注释
第18条:犯罪和刑事程序
第一部分-犯罪
第119章――有线和电子通讯拦截和口头交流的拦截
§ 2511.被禁止的对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拦截和信息泄漏
(1)除了本章提供的特别情况,任何人-
(a) 故意拦截、企图拦截或怂恿他人拦截和企图拦截任何有线、口头和电子通讯;
(b) 故意使用、企图使用或怂恿任何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设备拦截任何口头通讯,当――
(i)此类设备附加在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在有线通讯方面的连接,或者通过电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有线通讯方面的连接方式发送信息;或
(ii)此类设备通过无线电发射通讯信号,或用此类通讯传输干扰;或
(iii)该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类设备或任何相关构成组件是通过邮件寄送或在国内或对外商业运输运送的;或
(iv)这种使用或试图使用 (A) 前提是任何商务或其他商业机构的操作会影响到国内或对外商务;或(B) 获取或目的是获取有关任何商务或其他商业机构操作的信息,而该操作行为会影响到国内或对外商务;或
(v)该人在在波多黎各自治领、哥伦比亚地区或美国的任何国土范围内进行该行动。
(c) 向任何他人有意识地泄漏、或企图泄漏任何有线的、口头或电子通讯的内容,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违反了本附属部分的规定、通过对有线或电子通讯进行拦截获得的;
(d) 有意识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内容,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违反了本附属部分的规定、通过对有线或电子通讯进行拦截获得的;或
(e)(i) 向任何他人有意泄漏或企图泄漏任何通过本章2511 (2)(a)(ii)、2511 (2)(b) to (c), 2511 (2)(e), 2516以及 2518部分所许可的方式所拦截的任何有线的、口头的或电子通讯的内容;(ii)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信息是通过拦截与刑事调查相关的通讯获得的,(iii) 已经获得或收到与刑事调查相关的信息,以及(iv)有意不适当地阻止、妨碍和干涉获得适当许可的刑事调查,将按照附属部分(4)的规定受到处罚,或须经附属部分(5)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
(2)(a)(i) 按本章规定,一名交换机的操作者、或者一名官员、雇员或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的代理人,他们在有线或电子通讯过程中因为职业的关系享有这样的便利,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任何对他的服务解释或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或财产的保护是必要的活动时,来拦截、泄漏或使用该通讯不属于非法的行为,除非对公众服务的有线通讯服务提供商除了机械的或服务质量控制检验之外不必使用服务观察或目标监测。
(ii) 在不和任何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以及他们的官员、雇员、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允许向法律准许的人员提供信息、设备或技术支
持,以拦截有线、口头的或电子通讯,或进行电子监控,根据1978年外国间谍监视法案101部分的规定,如果该供应商、雇员或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人员被提供了
(A) 指导该支持并由授权法官签字的法庭命令,或
(B)由本条款第2518(7)指定的某人或美国首席检察官签发的书面确认书,说明按照法律无需法庭命令的委任书,所有成文法规的条件都已经得到满足,且需要具体的支持,确定时间期限,在此期间提供信息、设备或技术支持是许可的,并且具体指明所需要的信息、设备或技术支持。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指明的人员都不可泄漏任何相关拦截或监视、或用于拦截或监视的设备的信息,与此相关,该人员必须持有法庭命令或本章规定的确认书,除非是法律程序需要的,然后只有在事先通知首席检察官或州主要的诉讼检察官或任何一个州下属的次级政治机构之后,才可被认为是合适的。除特殊情况下的任何信息泄漏将使他对2520部分内规定的民事损坏负责。在任何法庭中都没有行为原因可以反对任何按照法庭命令的内容、成文法规的授权、或在本章中提到的认证书提供信息、设备或支持的有线或电子通讯供应商、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地主、监护人或其他具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