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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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气、废液、废固,包括实验用化学品、剧、麻醉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含金属废液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包装物)。
第三条  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理念,按实际用量购买化学试剂,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
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对库存过多或闲置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产废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容器,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暂存
库,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与相关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完成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等,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各产废单位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人、财、物保障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特点,制订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应急预案,落实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按要求检查和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
(一)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的人员,进行废弃物收集、处置知识的相关培训、管理和监督,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的各环节知识和要求。
(二)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与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能自行处置的进行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进行分类、收集、计重,建立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留存三年备查。
第三章  废弃物的预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须的吸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气视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中和、吸收等相应处理措施,确认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未处理的酸、碱废液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暂存于实验室安全位置。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产生的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先用塑料袋密封,收集在储物箱内,确保转运安全。
第十条  实验用剧、麻醉品和管制类药品的预处理
(一)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麻醉品、管制类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并做详细记录,集中上报。
(二)剧毒化学品包装材料、空瓶及弃用工具等,应单独收集、统一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的预处理
(一)放射性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不可将任何放射性废物投入非放射性垃圾桶或下水道。
(二)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防止丢失,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数量以及使用者和日期,并予以屏蔽和隔离。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与放射源生产或供货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无法交回生产或供货单位的要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预处理
(一)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用塑料袋密封后存放在指定的动物尸体专用回收冰柜内,动物尸体处置应与供货单位签署返回协议,由供货单位负责处置。
(二)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名称、数量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三条  生物医疗实验废弃物的预处理
(一)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等规定,及时分类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然后交由校医院统一处置。
(二)生物废弃物预处理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预处理前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
(三)医疗废弃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收集容器外贴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和类别(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收集桶和标签由学校统一配置分发。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成分、性质及危险性有充分了解,严禁将不明来源的化学品混装,严禁将易发生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三类收集和存放,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并在醒目位置粘贴标签,标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产废实验室名称、经办人及等信息。
第十六条  固体化学品废弃物、有毒空试剂瓶、空塑料瓶和废弃试管、烧杯等实验用具按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统一装箱并详细标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责任人(教师)、产废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  特种实验室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危险性气体钢瓶、放射性废弃物、感染性废弃物等)应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每次倒入废液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液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废实验室名称、倒入时间、倒入人姓名等信息。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记录,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第十九条  收集的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在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或室内特定区域,划出明显界限。废液贮存时间不宜过长,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和生活垃圾,加强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实验废弃物的情况,列出废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制订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存放区域。
第五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定点进行校内集中回收和暂时存储。非回收期间,危险废弃物由产废单位妥善保管,不可堆放在公共区域。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学校暂存库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野蛮装卸或急速行驶造成废弃物外泄,并提供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和重量等信息,填写实验室废弃物转移统计表(见附件)。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暂存库专人管理,按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以及空试剂瓶分类、分区存放,保持合适的距离,做好进出库台账。禁止回收人员擅自合并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废弃物暂存库附近进行分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禁止动用明火。进入暂存库的人员及车辆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对需要将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提前通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第二十六条  教学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60%,二级单位承担40%。科研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费用由科研团队从其科研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实验室废弃物转移统计表

附  件
实验室废弃物转移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序号
实验室名称
废弃物名称
所属类别
数 量
单位(Kg)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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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7 00:37: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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