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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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化学品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版)《易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规定。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按照危险
化学品进行管理。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主
要负责人、具体实验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院(处)—实验室—教师—学生”的全方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硬件条件保障;
(四)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九)建立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需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处置等环节的负责人。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仓库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须全生命周期监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环节须有详细的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进行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学习或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应熟悉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对存在易燃易爆高风险的实验项目应进行风险分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如:气瓶与各种瓶装气体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合格标志,否则不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化学品采购、运输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须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一)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二)使用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三)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CAS号、数量、用途。采购危险化学品须保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被剧、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章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储存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构)筑物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储存库房其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与宿舍、食堂、医院、等保持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的实验室在出入口处应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二十二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
第二十三条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等。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氢气、氧气、氮气等气体管道其压力不大于0.8MPa及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
第二十六条 气瓶应放在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或设置专用气瓶存放隔间,隔间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对日用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如果存放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专用的气瓶柜并配备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氢气和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其放空管应设阻火器。
第二十八条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及照明。还应按相关标准作好实验室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储存在专用房间内或专用具有通风防爆、防腐蚀的专用药品柜中,并设置明显标志,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凭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危险化学品领取单办理领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需坚持“单次使用最少量”原则领取。严禁超量领取。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应登记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储存仓位;
(七)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领出时,须登记以下内容:
(一)领用单位名称、负责人;
(二)领用人姓名、;
(三)领用化学品名称、CAS号、数量。
第三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并实行“五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对储存的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发现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3-05-07 00:3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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