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1伤!现场腾起10多⽶蘑菇云⼴东清远“4.4”铝⽔爆炸事故情况通报 经现场初步判断原因为:铝棒在拉铸过程中,铝⽔泄漏到冷却⽔池内导致事故发⽣。
情况通报
2022年4⽉3⽇,清城区源潭镇⼴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号车间9号铸造井发⽣爆炸事故。事故发⽣后,清城区⽴即启动救援应急预案,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应急救援⼒量第⼀时间赶赴现场并全⼒开展救援⼯作。经现场初步判断原因为:铝棒在拉铸过程中,铝⽔泄漏到冷却⽔池内导致事故发⽣。事故造成4⼈死亡、1⼈重伤,伤者已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有关善后⼯作正在进⾏中。 ⽬前,清远已成⽴事故调查组,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作,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同时,举⼀反三,全⾯排查整改企业安全隐患,全⼒防范各类事故发⽣。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4⽇
关于⼴东清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铝⽔爆炸事故简要情况的报告
2022年4⽉3⽇上午11时许,⼴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美公司)熔铸⼆车间9号井发⽣铝⽔爆炸事故,造成4死1伤。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精美公司注册资本6.5亿元,成⽴于2010年,⽬前员⼯总⼈数为1302⼈。该公司主要研发、⽣产、销售:铝合⾦精密加⼯件、铝型材及深加⼯部件,汽车⽤铝合⾦型材及部件,轨道交通铝合⾦型材及部件。
精美公司现有10条熔铸⽣产线,年熔铸产能30万吨,20条挤压机⽣产线,年挤压产能20万吨。公司有10套25吨固定式熔炼炉以及9套使⽤钢丝绳卷扬系统的铸造机(其中8套固定熔炼炉对应8台铸造机,另有2套固定式熔炼炉对应1台铸造机)。
⼆、企业⽣产⼯艺简介
熔铸车间主要⽣产铝合⾦棒材,主要⽣产流程为熔炼——铸造——锯切,即铝液从熔炼炉通过溜槽的导流管进⼊结晶器,铝液在结晶器内通过⽔冷⽅式逐步凝固成棒材。
三、事故发⽣经过
2022年4⽉3⽇7时,熔铸⼆车间开始作业;11时10分22秒,9号深井铸造结晶盘出现铝⽔泄漏情况,⼤量⾼温铝⽔流⼊铸造深井,11时11分54秒,9号铸造深井发⽣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6号铝加⼯铸造深井爆炸。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东省应急厅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是现场⼯⼈违反操作规程,擅⾃脱岗,铸造现场⽆⼈监护,没有发现铸造结晶器泄漏铝⽔,也没有⼈员及时处置。⼤量⾼温铝⽔流⼊铸造深井后遇冷却⽔瞬间发⽣爆炸,爆炸再次引起邻近的铝加⼯铸造深井爆炸。⼆是该企业深井铸造结晶器等⽔冷元件的冷却⽔系统仅配置了报警装置,没有配置紧急切断联锁装置,不符合国家“铝七条”第四
条要求,铝⽔在泄漏时⽆法及时⾃动处置。详细事故原因还在进⼀步调查中。
我局将继续督促⼴东省应急厅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发送⾄全国⼯贸安全监管⼯作,提醒各地
我局将继续督促⼴东省应急厅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发送⾄全国⼯贸安全监管⼯作,提醒各地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铝七条”对铝加⼯(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
安全执法和⼯贸监管局
2022年4⽉4⽇“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出⼝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温铝⽔出⼝和流槽接⼝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超分散剂应用涂料工业3、存放铝锭的地⾯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产性积⽔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系统未配置进出⽔温度、进⽔压⼒、进⽔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数,未控制⾮⽣产⼈员进⼊。
27gan“钢8条”:
1、炼钢⼚在吊运铁⽔、钢⽔或液渣时,未使⽤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铸铁车间吊运铁⽔、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钢⽔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室等场所设置在铁⽔、钢⽔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罐、溢流槽等⾼温熔融⾦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等⽔冷元件未配置出⽔温度和进出⽔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开闭等联锁;
6、⾼炉、转炉、钢⽔连铸、加热炉和煤⽓柜等煤⽓区域的有⼈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员休息室等⼈员较集中的地⽅以及在可能发⽣煤⽓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固态发酵罐7、⾼炉、转炉、加热炉、煤⽓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国家明令禁⽌使⽤的设备、材料和⼯艺。
“粉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套除尘系统,不同防⽕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重⼒沉降室除尘,或者采⽤⼲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负压除尘⽅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机械⽕花的⼯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上彩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防潮、通风、氢⽓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此前,应急管理部公布⼀批⼯贸⾏业典型执法案例,⽰范引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格处罚、规范执法;郑重警⽰钢铁、粉尘涉爆、铝加⼯(深井铸造)企业,对照“钢8条”“粉6条”“铝7条”⾃查⾃改;对“屡禁不⽌、屡罚不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实施⾏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8条”)违法⾏为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处罚案
2021年3⽉27⽇,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
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3个炼钢⼚精炼炉与热修⼯位安全间距均不⾜15⽶;
2、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
3、邯宝炼钢⼚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三条第⼀款、第⼆款和第三⼗⼋条第⼀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六条第⼆项、第三项和第九⼗九条等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8.7万元的⾏政处罚决定。
案例2: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政处罚案
2021年11⽉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连铸⼆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罐内有杂物;
2、连铸⼆作业区转炉⼀次除尘风机出⼝⽔封间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炼铁总⼚新2号⾼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六条第⼀款、第⼆款和第四⼗⼀条第⼆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九条第⼆项、第三项和第⼀百零⼆条等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6万元的⾏政处罚决定。
案例3:湖北省黄⽯市⼤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政处罚案
2021年5⽉25⽇,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市⼤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2、炼钢⼚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应急排放;
3、炼铁⼚⾼炉3⾄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炼铁⼚⾼炉3⾄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炼铁⼚⾼炉喷煤⼯段烟⽓⼲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三条第⼀款、第⼆款和第三⼗⼋条第⼀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为。针对上述情况,⼤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六条第⼆项、第三项和第九⼗九条等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17.5万元的⾏政处罚决定。
案例4: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政处罚案
2021年7⽉7⽇,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
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吊运影响范围之内;
2、⾼线车间煤⽓加热炉⼆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三条第⼀款、第⼆款和第三⼗⼋条第⼀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六条第⼆项、第三项和第九⼗九条等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4.5万元的⾏政
处罚决定。
涉及粉尘涉爆6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粉6条”)违法⾏为典型案例:
案例5:江苏省淮安市涟⽔县应急管理局对涟⽔县⼤唐红⽊⼯艺品⼚⾏政处罚案
2021年6⽉8⽇,江苏省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员对涟⽔县⼤唐红⽊⼯艺品⼚进⾏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粉尘除尘系统采⽤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一个度导航3、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重⼒沉降室除尘;
4、⽊粉尘⼲式除尘系统未采⽤泄爆等任⼀种控爆措施。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三条第⼀款、第⼆款和第三⼗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条第⼀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为。针对上述情况,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六条第⼆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4万元的⾏政处罚决定。
案例6: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配件⼚⾏政处罚案宝石饰品
2021年5⽉18⽇,浙江省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员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配件⼚进⾏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铝粉尘未采⽤负压除尘⽅式,采⽤轴流风机正压吹送粉尘;
2、企业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重⼒沉降室除尘。
以上⾏为违反了《安全⽣产法》第三⼗三条第⼀款、第⼆款和第三⼗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条第⼀款等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产法》第九⼗六条第⼆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九条等规定并结合⾃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民币2.5万元的⾏政处罚决定。
案例7:⼭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古⾹画框⼚⾏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