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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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HB-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减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承包矿山建设、开采的单位。
视讯系统第二章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生态和谐矿山和建成绿矿山体系为主要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准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根本方针,法制化、规范化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闭坑矿区生态化,防止、减少矿山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矿山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避免发生矿山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和环境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业务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公司负责监管矿山承包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矿山承包方负责具体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不得超量、越界开采,保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合规、到位。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负责统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矿山建设期生态环保管理要求
第七条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有关批复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周围环境,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影响。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与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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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做到验收程序规范、内容完整、信息公开合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加工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
第五章矿山运行期生态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不断进行学习,依靠科技手段、方法,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GATAL歌词翻译第十五条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部门与责任人,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矿山开采工序应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定期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监测方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3)对易产生粉尘的钻孔、爆破等作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除尘装置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作业中产生的粉尘;
(4)矿物堆场和临时料场应采取防止风蚀和扬尘措施,矿山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5)现场禁止进行燃烧秸秆、垃圾及其他产生烟尘、废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采矿不应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水体内洗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装贮车辆和容器;
(2)禁止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违规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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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生产过程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矿山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机械维修冲洗废水及其他废水等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定期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4)矿区沉淀池、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均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5)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建设雨水截(排)水沟,宜回用于矿区绿化。
第十八条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矿山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落实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除冰车(2)根据各类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采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技术,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减少或抑制噪声与振动的产生;
(3)爆破等产生较大噪声的工作应避免夜间作业,合理安排爆破时段,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确需作业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4)厂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等电位端子箱(1)矿山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建立矿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2)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销售、利用、处置等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在处理、处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与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
(3)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均应按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开展,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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