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 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 |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条 | 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 | ||
1 | 安全 管理 | 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省政府 260 号令的 要求。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 构设立、任命文件;查看资 |
机构 | 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 定开展工作 | 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 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 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 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 料。白菊醋 | |
2 |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 260 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 13 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 情况。 |
3 | 教育培训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 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 教育培训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 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 机抽取涉粉尘岗位 3 人询 问培训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3 | 教育培训 |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 规定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自闭式冲洗得少于 24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 条 | 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 | 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 录是否齐全。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 条 |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 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4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十五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 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
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 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 等。 | ||
5 | 警示标志 |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 光子重构设置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 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 |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 查看。 |
6 | 劳动防护 用品 |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 佩戴劳保用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 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 条 |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发放台账。 |
序号 | 检查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7 | 危险作业 |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 理作业审批手续 |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 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 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 查阅危险作业票 |
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 |||||
8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 距是否合规 | 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 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 路。 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 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 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第 5.1、 5.2、5.3、5.4、5.5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3.4.1 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 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 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 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 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库等。 | |||||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 | ||||
明、 标志明显, 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应符合 | 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 | |||
9 | 安全出口 与警示标 志 |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 口、疏散通道等 | (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 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 4.1.4 屋面天窗条;《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 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 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 |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 | (GB50016) 3.7.2 条。《安 | 问员工检查情况。 | |||
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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