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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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带管理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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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___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及注意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等病症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熟悉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3、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禁止赤脚或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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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悬空作业时,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
5、遇六级以上强风、暴雨、闪电、下雪及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如急需抢修,高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才准进行。
6、严禁在作业现场嘻戏、打闹、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采用起重吊运、攀爬手脚架等方式登高。严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8、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9、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电保护器。
10、移动式木、金属梯、折梯等攀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梯子应坚固牢
靠,不能有缺档现象。使用时,应在梯脚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高压线旁无可靠的安全遮栏不准登高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活动及施工项目作业范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___米以上(含___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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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至___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跆拳道护具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至___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磁动力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不存在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情况。一旦遇到有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第五条凡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登高证,未经培训和无登高作业证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七条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第十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安全施工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距离。如:高压线___千伏以下,线路距离为___米;高压线___千伏以上,线路距离为___米;遇有电力线在电信杆顶交越时,施工人员头部不得超过杆顶;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
等。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理疗裤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稳妥,作业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安全区,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机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处休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在建筑物上进行行走和作业,___米以上的特级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7-27 17:2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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